“冤不冤?”上海,59岁男子刚下火车便栽倒在站台,生命垂危。一名路过旅客刚要蹲下做心肺复苏,车站工作人员上前拦住了,等120急救车赶到后,男子没抢救回来。车站说问过对方是不是专业医护,但家属质疑:你拦人之前,真问过人家是不是医护了吗?退一万步,就算不是医生,学过急救就不配救人?更让人心寒的是,车站明明配有AED,步行仅1分钟,却没人去拿。而男子脸上勒紧的口罩,也无人帮他摘下。家属痛心起诉车站,却被一审法院驳回。家属不甘心,表示将继续上诉。网友追问:难道没证,连弯个腰的资格都没有?
张先生常年在上海跑生意,身体不算差,就是血压老不稳。2025年12月24日那天,他坐G8388次回松江,晚上九点过一点,车停松江站10号站台。
下车没走几步,他身子一歪,整个人砸在站台地砖上。
同站台有个背着双肩包的旅客,原先在厂里做过几年安全员,学过基础心肺复苏。他没犹豫,把包往地上一撂,蹲下去拍肩:“师傅?师傅你听得到吗?”
没反应。看胸腹没起伏,摸颈动脉也摸不到。他正要交叉双手准备按压,旁边车站工作人员快步过来。
根据车站后来的说法,这名工作人员询问了该旅客是否具有专业医护资质,得到否定回答后,阻止了对方实施心肺复苏。
张先生的女儿张女士事后调取了完整监控,她反复观看后表示,对这段对话是否真实发生存疑。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位旅客最终没有按下去。
随后就是等待。
车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从拨出到急救人员进入站台,大约经过了九分钟。院前急救病历上记录的内容很简短:患者平躺于地上,意识不清,身旁无呕吐物,无二便失禁,呼吸、心跳均已停止。
而“车到前,无人行心肺复苏”这行字后来成了家属心里最重的石头。
张女士后来去松江站实地走了一趟,她了解到车站内配置了AED(自动体外除颤器),从父亲倒地的位置出发,步行到最近的一台设备大约需要一分钟。但事发当晚,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或旅客去取这台设备。
车站方面的解释是:AED的操作并非所有在岗人员都掌握,通常由经过培训的志愿者负责,而志愿者并非全天候值守。
还有一个细节,张先生倒地时脸上戴着口罩,从倒下到急救人员接手,没有任何人帮他取下。
张女士认为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突发事件中的处置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一纸诉状将车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车站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人对进入站台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要注意,这条不是“只要人在车站出事,车站就得赔”。它要求的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所以,车站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车站有义务且没做到、没做到的部分有过错、这个过错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车站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要求普通工作人员必须做专业医疗急救,而是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及时拨打120、维持现场秩序、尽快取用现场急救设备、引导急救人员、在不加重伤害的前提下保持患者呼吸道通畅。
争议最大的“制止路人施救”,关键不在路人是不是专业医护,而在制止之后车站有没有接上替代救助。
如果工作人员只是以“你不是专业医护”为由把人拦下,自己又不做心肺复苏、不取AED、不做任何替代措施,那“未尽合理救助义务”的讨论空间就很大。
反过来,如果车站能证明已及时呼叫120、守着患者、等待专业急救,也可能认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度。
AED的问题同理,设备配了却只有志愿者会用、志愿者还不是全天在,至少说明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值守之间衔接不畅。但能不能据此认定车站违反合理不保障义务,还要看当地对AED配置管理有没有具体要求、当班人员是否知道位置和取用流程。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即便车站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家属还得证明张先生的死亡与车站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院前病历写“车到前无人行心肺复苏”是重要证据,但家属还要证明及时心肺复苏、取用AED能显著提高生存机会。
一审法院未支持家属的诉求,除了车站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果关系层面的原因。
接下来,家属上诉要争取获得改判结果,重点应放在车站制止后有无替代救助、AED管理培训是否到位、以及这些不作为与死亡之间的医学因果关系上。
有人说,路人想救被拦,车站拦下后自己也没接上,心肺复苏没人做、AED没人取、口罩没人摘,这看着多少有点不妥。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