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色字头上一把刀!”内蒙古,一14岁女孩左手小臂骨折在医院手术室做局麻手术,等主

“色字头上一把刀!”内蒙古,一14岁女孩左手小臂骨折在医院手术室做局麻手术,等主刀医生离开后,麻醉科男护士见女孩动弹不得,以整理衣物为名,触摸了她胸部及下 体私 密部位,并伴有不雅暗示言语。女孩误以为必要检查,没有反抗。事后,女孩父母发现端倪报案,但警方认为这只是猥 亵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对男子拘留十日,没有刑事立案。女孩父母无法接受,继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迎来转机,经审查,男子被检察院以强制猥 亵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某天,方某某体育课上摔了一跤,左手小臂骨折,疼得直掉眼泪。爸妈带她到市里医院,医生说得做手术,局部麻醉就行。
 
手术安排在2025年7月31日,方某某躺上手术台的时候,心里其实挺紧张的,但想着有医生护士在,应该没什么事。
 
麻醉科男护士冯某过来核对信息,说话客客气气的,动作也麻利,方某某爸妈在手术室外面等着,觉得这人看着挺靠谱。
 
手术过程还算顺利,两位主刀医生做完该做的操作后先离开了,手术室里只剩下冯某和方某某两个人。局麻药已经起了作用,方某某左臂动不了,整个人也有点昏沉,意识不是特别清醒。
 
就在这时候,冯某凑了过来,他说要“整理一下衣物”,手却伸向了不该碰的地方,先是胸部,然后是隐 私部位。
 
方某某后来回忆,那种感觉又冷又陌生,她一下子清醒了,但身体不听使唤,左臂刚做完手术,整个人软绵绵的,根本没法反抗。冯某嘴里还嘟囔了几句让人不舒服的话。
 
方某某当时没敢吭声,她后来跟爸妈说,自己那会儿脑子里一团乱麻:这是不是手术该有的步骤?是不是自己多想了?对方是护士,穿着白大褂,她一个14岁的孩子,哪敢当场质问。
 
回家之后,那种别扭的感觉一直甩不掉。第二天,她终于跟父母说了。爸妈听完气得手抖,当天就报了警。
 
警方来了,做了笔录,也调了手术室走廊的监控。可最后的处理结果让方某某一家难以接受,公安局认定冯某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给了他十日行政拘留,没刑事立案。
 
方某某的爸妈想不通。女儿躺在手术台上,动都动不了,对方穿着护士服、打着“整理衣物”的幌子干这种事,怎么就只是个治安处罚?
 
他们跑到区检察院,递了立案监督申请。
 
检察院的没有急着下结论,而是把材料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他们发现几个关键点:第一,调取监控和对比双方陈述后,冯某的动作明显超出了术后护理的必要范围,整理衣物不需要碰那些地方;第二,手术室是个封闭空间,患者刚做完手术,医患地位本来就不对等,假借医疗名义本身就有强制性;第三,方某某是未成年人,又刚用了局麻药,认知判断能力减弱,她没反抗不等于她愿意。
 
2025年12月,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那边给的解释没站住脚。
 
2026年1月,检察院正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后,冯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案子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4月,检察院以强制WX罪对男护士冯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X他人或者侮 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拳打脚踢、持刀威胁。只要行为人利用某种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处境实施猥亵,就可能构成“其他方法强制”。
 
方某某14岁,左臂骨折,刚做完局部麻醉手术,主刀医生已经离开,手术室里只剩冯某和她两个人。冯某以“整理衣物”为名,两次触碰胸 部及隐 私部位,还伴有不雅暗示言语,这些动作明显超出术后必要接触范围。
 
而冯某作案时,手术室封闭、医患地位不对等、患者术后身体受限,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冯某的“整理衣物”本身就带有压制被害人意志的性质,属于其他手段犯愁。
 
同时,方某某没有当场喊叫、没有推开冯某,不能简单等同于“她愿意”。而且,方某某对医疗行为的认知本来就有限,容易把医护人员的动作误认为“必要检查”,且其刚用了局麻药,左臂术后受限,无法反抗。
 
法院认为,冯某的行为不再是简单的治安违法行为,而是刑事犯罪。
 
此外,《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最终,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另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冯某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这起案件能够让冯某为其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最关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检察院立案监督制度得以发挥作用。
 
而治安处罚不能代替刑事追责,即便已经采取治安拘留,对后续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然要刑事立案,追究到底。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