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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判决太解气!”湖北武汉,一76岁老人一辈子务农种地,坐三轮车过路口时,被一辆

“这判决太解气!”湖北武汉,一76岁老人一辈子务农种地,坐三轮车过路口时,被一辆货车撞了,交警认定她无责。可老人伤得不轻,有两处十级伤残,住院26天,300天没法下地。事后,老人索赔4万误工费,保险公司一句“远超退休年龄了,哪来的误工费?”给挡了回来。老人不服,手持村委会证明、农业补贴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在种地,将货车司机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周凤英住在新洲区的乡下,七十六岁,头发白透,手上茧子比年轻人手掌还厚。
 
她没“退休”这个概念,一年到头地里总有活。子女在城里做工,寄钱回来她不常花,自己种出来的菜拿去集上卖,换几斤猪肉、两袋化肥,心里踏实。
 
2025年1月,天冷得早,她搭邻居家三轮去镇上抓药,车到路口转弯,一辆货车迎面没让住,撞上来。
 
三轮车歪进排水沟,她整个人摔出去,后腰先磕地,右胳膊肘撞在铁板上,当场动弹不得。
 
周凤英在医院住了二十六天,片子出来:脊柱损伤,右肘关节功能受限,后来鉴定两个十级伤残。
 
医生建议“避免负重、持续康复”,她听得懂,可心里慌的是另一桩,开春的豆该点下去了,她下不了床。
 
那三百天,是最难熬的,隔壁嫂子帮她收了一次油菜,可田管不过来。她拄棍站到田埂边,土是松的,没人锄草,野苋菜比豆苗还高。
 
她不是心疼那点收成,是觉得“人一闲,地就荒,地荒了,日子没着落”。
 
伤情稳定后,她托人算账:按农林牧渔平均日工价,三百天该有四万多。找司机和保险公司谈,保险公司回得干脆:“您七十六了,早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认。”
 
她不懂什么叫“系统规则”,只觉得委屈:“我天天在地里,摔了不能干,凭啥不算误工?”
 
各方协商不成,她把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十四万余元。
 
法庭上,周凤英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农业补贴记录和银行对账单强调,强调高龄务农在农村是常态,其在事故前确实种地并有收入,伤后300天不能下地,收入中断,误工损失真实存在,应按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00日,误工损失达4万余元。
 
面对指控,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周凤英已76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对这项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在性质上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劳动收入减少的补偿,遵循“填平实际损失”的原则,而不是对年龄或身份的惩罚或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得更具体: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条文里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赔偿”的限制,而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当然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更不等于“没有收入”。
 
农村居民没有像城镇职工那样的退休制度,七十多岁仍从事农业劳动并不少见。周凤英事故时76岁,但她事故前确实在种地并有收入来源,因伤300天不能下地,收入随之中断,有误工损失发生。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以“已到退休年龄”抗辩,混淆了退休年龄与误工损失两个不同问题,不能成立。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周凤英主张误工费,需要证明事故前有劳动收入,因伤导致误工。
 
本案中,她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农业补贴发放记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村委会证明其从事农业劳动,补贴记录和银行流水反映其收入来源。
 
法医鉴定又综合认定误工时间为300日,且两处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
 
相反,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凤英事故前没有劳动、没有收入,也无推翻周凤英所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基于此,法院认定周凤英事故前从事农业劳动并有收入来源。
 
不过,周凤英已76岁,劳动能力客观上有限,其实际农业收入未必能达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参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依据不足。
 
法院考虑高龄、劳动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酌定基数。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24000元误工费,连其他费用判赔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人说,判得有人情味,但两万四其实是打折的,老人实际荒了一季地。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