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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江苏,一名11岁女孩被两名同伴诱骗至宾馆,遭灌醉后失去意识并强行发生关系。案发后,因女孩仅指认了其中一名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警方未对现场成年男子立案。被害人父亲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没有放过疑点:通过宾馆监控发现该男子案发时一直留在现场,且两人笔录存在串供痕迹。检查监督后

“必须严惩!”江苏,一名11岁女孩被两名同伴诱骗至宾馆,遭灌醉后失去意识并强行发生关系。案发后,因女孩仅指认了其中一名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警方未对现场成年男子立案。被害人父亲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没有放过疑点:通过宾馆监控发现该男子案发时一直留在现场,且两人笔录存在串供痕迹。检查监督后,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在女孩的胸 部检出该男子DNA。最终,该成年男子不仅交代了本案,还供出曾对另一幼 女实施两次猥 亵、一次强 奸未遂的陈年旧案。最终,法院以QJ罪、WX儿童罪对男子进行判罚。
 
据悉,2024年2月24日傍晚,13岁的高某某和24岁的孔某翔说要带11岁的女孩李某某去“玩点好玩的”,她没多想就跟着去了宾馆。
 
三人走进宾馆时,前台登记的是孔某翔的身份证。李某某后来回忆,她甚至不知道那家宾馆叫什么名字,只记得走廊很长,灯光很暗。
 
进了房间,孔某翔从包里拿出几瓶酒,笑着说:“咱们玩个转盘游戏吧,转到谁谁就喝。”李某某摇头说她不喝,孔某翔却连哄带骗:“就一口,没事儿的。”高某某也在旁边帮腔。
 
李某某拗不过,只好接过杯子,结果被两人灌至深度醉酒、完全失去意识。
 
在此期间,高某某与孔某翔先后与李某某发生男女关系。当晚李某某父母报警寻人,警察在宾馆房间找到不省人事的李某某,将孔某翔、高某某带走。
 
公安机关询问时,李某某因醉酒失忆,仅指认高某某对其实施侵 犯。因高某某案发时13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不予立案,同时对孔某翔未作任何调查,理由是“被害人未指控”。
 
李某某父亲李某强不服该处理结果。他认为一个成年男子在案发现场停留数小时却未被调查,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2024年3月11日,李某强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展开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指向明确:一是宾馆监控与入住记录证实,孔某翔主动开房、带酒、提议喝酒游戏,在李某某被困房间的5小时内仅短暂外出一次,其余时间均在现场;二是高某某与孔某翔的两份询问笔录存在明显串供痕迹,二人对关键情节的描述高度雷同;三是公安机关已确认存在未成年人被侵 犯事实,但未收集现场避 孕套等物证,也未对成年在场人员孔某翔展开调查。
 
2024年3月18日,区检察院向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提取孔某翔生物检材比对。
 
公安机关采纳监督意见重新侦查,在李某某胸部擦拭物中检出孔某翔DNA。铁证面前,二人交代了共谋灌酒、实施QJ及多次串供的全部事实。侦查中还查明,孔某翔此前曾对另一名幼女实施两次WX、一次QJ未遂,遂并案侦查。
 
2024年3月21日,公安局以涉嫌QJ罪对孔某翔立案侦查。
 
7月18日,区检察院以QJ罪、WX儿童罪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Y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罪的本质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对幼女而言,法律保护更为严格。
 
本案中,孔某翔以喝酒游戏为名,将11岁的李某某灌至失去意识,利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发生亲 密关系,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被害人是否在清醒状态下作出指认,不影响该手段行为的性质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宾馆监控及入住信息显示,李某某被困房间五小时内,孔某翔仅短暂外出,其余时间均在现场;开房、带酒、提议喝酒游戏等行为均指向孔某翔;孔某翔与高某某案发当晚及次日的两份笔录存在明显串供痕迹;被害人胸 部擦拭物检出孔某翔DNA分型,属直接客观证据。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害人因深度醉酒未能指认,恰恰印证了其处于不知反抗状态,不能成为孔某翔脱罪的理由。
 
最关键的是,孔某翔在铁证下,自己也承认了犯罪事实,属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
 
法院认为,孔某翔与高某某构成共犯,虽然高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但不影响孔某翔的定罪量刑。
 
同时,孔某翔还自认有WX儿童行为,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对孔某翔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顺利追究孔某翔的刑责,一方面是家属的坚持申诉,另一方面是检察院立案监督制度的作用。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法网恢恢,没指认不等于没发生,立案监督补漏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难逃法律追究。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