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杀就能一笔勾销?”陕西商南,3死2伤案嫌犯孙某军在县城外深山废弃房屋内被发现身亡,勘验系自 杀。可这事没这么简单就翻篇,此前,41岁的他4点多报警称一家会所疑似涉黄,处置过程中,有民警受伤,又接连在两个小区有行凶轨迹,导致3人死亡、2名出警人员受伤。之后,他驾车逃跑时与警车相撞仍继续开,车抛锚后弃车进了李家沟村附近山里。此后两天,数百人进山围捕,谁也没想到,他竟然选择了一死了之。人没了,但案子还在侦办。网友追问:刑事责任还能追吗?其他责任也一笔勾销?
据悉,11月4日4点刚过,派出所接到报警:城区一家商务会所里,好像有人在搞违法勾当,电话就是孙某军打出去的。
他41岁,十里坪镇人,短发、中等个,平时不太起眼。
民警出警,没想到“举报”背后是刀。现场处置时,两名出警人员被伤了。
5点左右,火车站移民安置小区门卫报警:楼下躺着个人,不动了。十分钟后,三公里外另一个小区,又有人报警,楼下也躺着个女的。
两处现场,加上会所那头,最后核下来:3人死亡,其中两名女性,还有2名民 警受伤。
孙某军没原地等抓,他上了车,往城外跑。路上车和警车撞了,他没停,顶着变形的车身继续开,直到商陨路李家沟村附近,车彻底抛锚。他丢下车,往山上走。
那天的山,不好找人,海拔八百米,杂木密,落叶厚,脚踩下去没声,人钻进去像被林子吞了。
早上9点20分,一个搜查人员从弃车点往村里摸,走两百米,听见远处有人说话。抬头看,山脊线上有个穿深色上衣的男人,右腰间反着光,像别着金属物件,一边走一边打电话。
搜查人员喊他,问你是做什么的,那人不回话,继续走,两三分钟后进了林子。后来这人比对照片,觉得那就是孙某军。
协查通报上写的是短发、中等身高,跑的时候穿蓝色西服、牛仔裤、黑皮鞋,身上带着刀,有再次行凶的风险。
搜山不是件容易事。那座山海拔大概800米,杂木丛生,地上全是落叶,脚印都难找。晚上山里温度只有六七度。参与搜寻的有四五百人,民警、乡镇干部、志愿者都有,无人机在天上找,警犬在地上搜,乡镇干部在路口守着。
搜了两天。11月6号上午10点多,在县城外深山里一个废弃房屋里,发现了孙某军的尸体。勘验结果是自杀。案子到现在还在进一步侦办,但人已经没了。
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
有网友说,最想不通孙某军自己报警称会所涉 黄,民警到场却有人受伤,随后两个小区又发现有人躺地,怎么串起来不能靠猜,等侦办结果,但3死2伤是实打实的,人死了刑事不追,事实不能埋,得给家属说法。
也有网友说,刑事不追不等于民事不管,死者近亲属可以就查证属实的侵权事实,继续诉讼维权。
在法律上,孙某军案该如何评价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嫌疑人孙某军已经死亡,而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但这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事实不查了”。
如果查出来有共犯,共犯仍要另案处理;如果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该移送的移送、该立案的立案。
所以,“人死了刑事上不追了”是对的,但“整个案子一笔勾销”不准确。
而且,刑事责任免了,民事侵权责任不当然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嫌疑人孙某军造成了三人死亡、两人受伤的结果,其不仅涉嫌犯罪,还属于民事侵权,一旦查实后,死者家属及其他受害者有权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但孙某军已经死亡,告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死者近亲属可以就查证属实的侵权事实,向孙某军的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主张,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
此外,案件还在继续侦办,主要是把证据链固定下来,给受害人一方一个交代,也给大伙一个明确的结论。
比如孙某军报警称会所有人卖 淫 嫖 娼这个情节,会所那边有没有违法行为、跟后续行凶有没有关联,这些都需要查。查清楚了,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移送线索的移送线索。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