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没有找到车位,他看到垃圾站旁边有个空位,就把车停到这里。第2天早上,他发现自己的雨刮器下面压着好几块带血的姨妈巾,他很是气愤。一查才知道,是环卫工人在作业的时候,嫌他的车,挡住了作业,就干了这缺德的事。他觉得这很触霉头,他连车都不想开了,工作也不想上了,他说他要起诉这个环卫工。但却有人说,这个环卫工干得漂亮。
王先生一大早起来,就要开车去上班。可他来到车跟前,小区的人都嘲笑他干什么事儿了,他莫名其妙。
直到看到自己车前的雨刮器下面,居然放了几片带血的姨妈巾,由于下雨的原因,姨妈巾鼓鼓的,血水渗进了他的车里,他情绪激动了。
他看到这一幕,瞬间感到很恶心,瞬间连车也不想开了。
这到底是谁这么缺德,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王先生一开始以为,应该是小区的人搞的恶作剧,可是他细想了一下,他在小区并没有和别人结怨,车也停在车位里,别人没必要干这么缺德的事。
不管是谁干,他看着这几块姨妈巾,很是气愤,他也不管是谁干的,于是他就报了警。
经过查监控,王先生发现他开车回自己的小区时,车前面就已经带了这几片带血的姨妈巾了。
既然不是自己小区的人干的,那就有可能是侄子小区的人干的。
因为他开车去侄子的小区,在停车前,他的车前面是什么都没有的,当时是下午,天还是亮的。
但是当他离开侄子的小区时,已经是晚上十点了,并且由于下着雨,没有月光,周围一片漆黑,所以他离开的时候也没有注意,但他觉得这几片姨妈巾应该就是那个小区的人干的。
果然一查监控,这几片姨妈巾还真是在侄子的小区的人干的。
原来王先生停的车正好停在小区的垃圾站旁边,旁边就是垃圾桶,当时,他觉得停车的时候,和垃圾桶还是有一点点距离的,不影响环卫工作业。
但实际上有一个环卫工,开着三轮车过来作业,他一看这里停的一辆车,就没有在这里作业,可能是王先生的车挡住了他的作业。
于是这个身穿环卫工衣服的人,就从不远处拿了几片姨妈巾过来,放到了王先生的车上。
王先生觉得这个人就是环卫工,他得知这件事是环卫工做的,他真的很纳闷。
他都不认识这环卫工,和这个环卫工无冤无仇。而且他还觉得,他的车停在这里,并没有妨碍环卫工作业,他想不明白这个环卫工为什么要做这么缺德的事情。
虽然黄先生知道这件事可能是环卫工做的,但是当天晚上下着雨,监控拍到的环卫工,面部很模糊,根本看不出到底是谁干这件事情。
对此,环卫的运营方表示,如果这个环卫工穿的衣服和三轮车,和他们的环卫工的衣服和作业三轮车对得上的话,那么这件事应该就是他们的员工做的。
这很好办,他一查排班就知道是谁了,因为谁上班,谁作业就是谁干这种事情。不管脸看不看得清楚,都是排班上班的这个人干的,不会有另外一个人冒名顶替。
但是当天的工作人员说他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不管这件事是不是这个工作人员做的。负责人说。只要当天排班是这个人,那么他就认定是这个人,没有人会跑到这里冒名顶替上班的。
现在,如果环卫运营负责人找不出干这事的这个人,王先生表示,他将要起诉这个人。
在别人的车上放带血的姨妈巾,这其实是很侮辱人的,也很不尊重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对于这种行为,王先生要追究对方的责任,对方就得承担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先生精神受到损害,车也不想开了,工作也不想上了,他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精神人格权益,要达到严重损害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先生停车在垃圾站旁边,如果他停车的地方确实妨碍了环卫工作业,那么他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管怎样,如果王先生是乱停车,那么王先生不对在先。环卫工所做的事情也同样侮辱人,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你对环卫工的作为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