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大叔有三亩二分地,土地证被村委拿走了。趁他不在家的时候,村委和养殖场签了非耕地租赁协议,将他的地租给了养殖场。奇怪的是,非耕地租赁协议书上,他没有签字,也没有按手印,可上面却出现了他的签字和手印。更奇怪的是,这个养殖场建了,但是养殖场什么都没有养。而且这本是耕地,变成了非耕地。大叔可惜自己的三亩二分地,要求他们返还,却找不到相关的领导。
大叔从外地回来,看着自己的三亩二分地,变成了牛圈,他非常痛心,他的地已经建上了养殖场。他想要回来,落叶归根,在自己的三亩二分地种点粮食,安稳度日,这个愿望难以实现了。
当时村委的人,要把他的土地证收回去,他就很无奈,也不知道村委的人到底要干什么。
他是真的不知道,村委会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就和养殖场的人签了合同,把他原本是耕地的土地变成了非耕地,把他的土地租给了养殖场,还签订了非耕地租赁协议。
明明是耕地变成了非耕地,明明土地主人不在家,村委擅自作主张,当大叔回家得知这件事情,他真的很气愤。
他非常后悔把土地证交到村委手上。在他心中,村委就是为他们这些村民办事的,是一心一意为他们村民谋利益的,所以他才信任地把土地证交到村委手上。
他就想着把土地证交到村委手上,村委能够合理地安排他的土地,毕竟他不在家。
可如今他回来了,他才知道他的土地已经变成了养殖场。
如果这些土地变成了养殖场,里面养着茁壮的牛,他可能还有些欣慰,毕竟这样也能体现土地的价值。
可自从他回来,他看到的养殖场里面什么都没有养,他的土地就这么浪费着,他实在是心痛。
大叔在家的日子,他总喜欢在自己的耕地上劳作,日出而忙,日落而息,这已经是刻在他骨子里的勤劳。
土地就是他的命,他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
可现在他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土地成了路,成了养殖场,里面却什么都没有,他的土地这么被浪费着,他真的很心痛。
本来他对村委所做的事情就非常不满,他的土地本就是耕地,就算村委有所安排,那这些土地也应该种上庄稼,而不应该建成了养殖场。
如果当时他知道村委把他的土地证拿走,是要把他的土地租给养殖场,他说什么也不会同意。
如今他回来了,他想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上庄稼,他要要回自己的土地。
但此时他找村委已经没有用了,因为村委已经把土地租给了养殖场。
没办法,他只好找养殖场的人,可是这个养殖场是空置的,他多次去找养殖场的人,可是都没有找到人,养殖场的人也不会联系他。
这就让大叔感到很烦恼,找村委,村委无法帮忙解决这件事情,找养殖场的人,养殖场的人又不在养殖场。
他的土地就这么被浪费着,对于在土地上劳作了一辈子的他来说,他的耕地如此被浪费,他真的看不下去。
更何况他还要依赖自己的这三亩二分地养老。
想到这里,大叔实在是坐不住了,这才找来了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够找到养殖场的领导,帮忙把他的耕地拿回来。
调解员看到养殖场有封条,,他们就去找了相关的领导,他将会帮大叔解决这件事情。
大叔也说了,他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养殖场把该拆的拆了,把他的地整改到能种的就行了。
这份非耕地租赁协议,其实是无效的,村委没有代理权。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村委会以大叔的名义签协议,他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权,因此,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是无效的合同,就连协议上的签字和手印都是伪造的。大叔没有出让土地的真实意思,因此,应当撤销这个民事行为。
从一开始,养殖场就无权占有大叔的土地。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这种情况下,大叔当然可以要求他们返还土地,并且排除妨碍,恢复耕地的原状。
那么你对大叔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