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四川成都,男子出远门,他租了车,每天租金是380元,租期是9天,但押金是7000

四川成都,男子出远门,他租了车,每天租金是380元,租期是9天,但押金是7000元,一共付了10,420元。当时他只觉得押金有些高了,但没想到,这家公司的套路很深。当他退车时,租车公司就以他超速为由,扣了他5000元的押金。可是男子要求租车公司提供违章记录,并且要他们给出证据。他们却态度强硬地说:“我的举证是给法院的,不是给你的。”男子不服,交警都不认的记录,凭什么扣他的押金,这到底是谁给了他们私设罚单的勇气?

范先生要出门远行,他没有车,如果坐其他交通工具会很不方便,迫不得已之下,他只好去租车。

他就想着租了车,去哪都方便。

就这样,他租了一辆车,当时他们签了租车协议,协议约定,每天的租金是380元,一共租9天,另外押金要7000元。

当时范先生觉得这个押金挺高的,而且合同里面的条款也特别多,但是给他送车的工作人员跟他说,这些条款都是一些制式条款,根本就不用担心。

至于押金,更不是什么问题,他承诺租期结束后,15天内查完违章,只要车辆没有违章记录,那么就会全额退押金。

范先生看到工作人员作出承诺,也就没想那么多,觉得只要自己没有违章记录,也没有给他们的车造成损失,他们自然会把押金退给他。

就这样,范先生开着租来的车,到达了目的地,也还了车,当时还没有退还押金,按照约定要15天之后才能退还押金。

他也就没想那么多,还了车,就忙自己的事情。

可15天时间到了,他也拿到押金了,可押金不是7000元,而是2000元,有5000元被他们扣了。

范先生不理解,追问他们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工作人员就说他们的 GPS 检测到,范先生在开车的过程中多次超速,所以这已经违章了,也构成了违约,要扣5000元押金,这是违约金。

范先生觉得很奇怪,自己在开车的过程中,他作为一名有驾龄的司机,有没有违章,他心里是有数的,他觉得自己没有超速,没有违章。

不过他还不敢确认,就要求对方提供违章的记录或者罚单,但是,他们又无法提供。

他们提供不出来罚单,就证明就连交警都不认是违章的数据,他们认下来了。

既然给不出罚单,他就要求工作人员提供超速的原始数据,但是他们又说,这涉及隐私,不可以提供,只给他发了几张截图。

对方的行为以及态度,加上没有罚单,这就代表着他没有超速。

他以此和租车公司理论,但租车公司态度强硬地说道:“我们的举证是给法院看的,而不是给你举证的。”

这么说来,他们根本就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范先生超速了。

实际上,交管部门也表示,租车公司自己安装的民用 GPS 数据是不能认定为超速,更不能以此开罚单作为法定依据。

但现在租车公司因为格式合同里,把超速认定为违约行为,扣掉范先生的押金,作为违约金。还把超速的认定权、核查权、解释权,攥在自己手中,还不接受交警部门的执法标准约束,也没有向范先生提供原始的数据。

这一系列操作都说明他们的租车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格式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谭先生当然不愿意接受对方这样的扣款,他投诉了对方的行为。

其实只要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租车公司扣除的押金是租金的1.5倍,租车公司又不证明他已经超速了,就这样扣除范先生的押金,这不合理。

就算是范先生违约了,这个违约金也太高了。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现在范先生想要回自己这5000元,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旦对方无法证明范先生已经超速了,那么对方就得退还押金。

那么你对范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