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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辽宁,一名男子在洗浴中心,花207元点了个女技师服务,完事后刚迈上大街,

冤不冤?辽宁,一名男子在洗浴中心,花207元点了个女技师服务,完事后刚迈上大街,就被民警带走,以非法交易拘留10天!男子不服,他自称有性功能障碍,根本没法完成交易,还申请了司法鉴定,而法院这样判!

当事人李某,是辽宁大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今年五十来岁,干这行半辈子,平时工作压力大,腰酸背痛是常事,累了就爱往洗浴中心跑,做个按摩放松,是老习惯。

2019年12月17号下午,他和往常一样进了这家洗浴中心。在大厅休息时,看到显示屏上滚动着项目,点了名女技师。技师进包间后,两人以179元的价格谈妥了交易。完事后,李某用微信给洗浴中心转了207元,其中179元是嫖资,女技师拿100元、场所得79元,其余是20元门票和8元绿茶。

他压根没料到,这笔账早被盯上了。

当天下午4点多,公安机关对这家洗浴中心展开执法检查,就在中心门口路旁把他查获。李某和女技师杨某某,连同同场被查的其他几对卖淫嫖娼人员,一起被带回派出所。

2019年12月18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李某以179元价格嫖娼,给予行政拘留十日。

拿到这份处罚,李某彻底炸了。

他自认是吃法律饭的,咽不下这口气,坚决不服,非要讨个说法。在他看来,整份处罚决定处处是窟窿。

第一,他进包间前根本不知道女技师是干这行的,进了包间才反应过来,当场就拒绝了,全程只是正规按摩,那207元就是按摩费,哪来的非法交易。

第二,女技师的口供不对劲。他提出,其他嫌疑人都关在一楼办案区,偏偏杨某某被单独带上楼谈话好几次,这口供是不是被"教"出来的,很可疑。

第三,是他押上的最大筹码。他说自己确诊性功能障碍有两年,身体根本没法完成那事,客观上不具备嫖娼条件,处罚缺少事实基础。

关于笔录,他还有话说。他称自己在派出所签了三份笔录,前两次都否认违法,是次日凌晨办案人员跟他说,只要配合签字就不再追究,他才在事先写好的笔录上签了名。他坚称这是被诱导作出的供述,现场监控能作证。

李某先提了行政复议,后来又撤了,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同时提交了性功能障碍司法鉴定申请。

庭审上,公安分局针锋相对,一条条给他顶回去。

警方强调,定案靠的绝不是李某最后那次承认,而是整套证据早就串成了链。笔录里李某自己承认,和女技师就特殊服务达成合意,也付了207元,这份供述跟杨某某的口供对得上,再加场所负责人王某的供述、他微信付嫖资的截图、场所的流水单,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板上钉钉。

至于性功能障碍,警方解释得更直接:这毛病本身复杂,受心理、环境、对象多重因素影响,就算真有障碍,也不等于一定完不成,凭一句"我做不到",推翻不了整个证据闭环。

法院审理后,观点和警方站到了一边。

法院查明,李某和杨某某都在笔录里认可,当日16时20分,在206包间以179元商定价格进行嫖娼卖淫,两人陈述互相印证,李某也通过微信付了207元,证据链条完整,违法事实可以认定。

这里有个不少人都搞错的误区。

很多人以为,必须真发生关系才算嫖娼。其实认定这类违法,核心在于双方主观达成交易合意、谈好价钱、给付钱款、着手实施,哪怕最后没完成,照样能认定违法,最多算从轻情节。

至于李某申请的司法鉴定,法院一句话堵了回去:性功能障碍的鉴定结果,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与待证事实没意义,不予准许。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警方给李某的十天拘留,落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

2020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50元受理费由他自己负担。

同一场行动里,女技师杨某某就没这么"轻"了,被处拘留十五日。其他被查获人员各自领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另立案侦查。

这个案子之所以在网上吵翻天,就因为它够典型。

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从业者,对笔录、证据、程序门儿清,他这套诱导供述、客观不能完成的抗辩,很容易让普通人共情,觉得他是不是真被冤枉了。

可行政案件审的是什么?是行政机关处罚时证据够不够充分、程序合不合法、适用法律对不对,不是当事人喊一句"我做不到",就能推翻已经形成的证据闭环。

这几年各地同类行政案件,裁判思路基本统一了。合意达成、价格谈妥,到这一步就踩了红线,跟最后一步有没有发生,关系不大。

洗浴按摩行业本身不违法,可一旦项目越过边界,变成拿钱换的涉黄交易,不管你是律师还是工人,都得担责,别抱侥幸心理,更别以为没走到最后一步就能躲过处罚。

你觉得这十天拘留,判得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