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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惨了!上班才俩钟头,人就被辞了! 杭州一个男生,简历是走BOSS直聘投出去的

太惨了!上班才俩钟头,人就被辞了!

杭州一个男生,简历是走BOSS直聘投出去的,老板亲自出面面的,也通过了,头一天去公司报到,HR递了张登记表过来,他填完,钉钉加了,企业微信也加了,流程一步没落。

板凳还没坐热乎,HR就跑来说老板来了消息,岗位取消了。两小时,一张表,几个账号,劳动关系都算立住了,结果一句取消,就想把这些全抹干净。

这事儿最膈应的不在丢了活儿。丢活儿搁这年头不稀奇。膈应的是对方拍板的时候,脸上压根没有半点难为情。

这事其实早不稀奇。老板亲自面的试,说明岗位是真存在过,人也是他点头要的。结果人到了,活儿还没摸,一句岗位取消,就让打包走人。一个准备上岗的人,从住处折腾到公司,表填了,账号加好了,正等着领任务,等来的却是这么一句。

他心里的滋味,大概只有自己咽得下去。

有人会说,两小时而已,大不了重新找。可这里头藏着两桩事。一桩是录用通知发出去,人要么辞了旧工作,要么刚毕业从家里奔出来,专门冲着这份工来的,损失的何止那两个小时,还有时间、盼头,甚至是已经丢掉的前一份工作。另一桩,是这家公司这么干,法律上站不站得住。

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讲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跟劳动者把劳动关系建起来了。啥意思?不是签了合同才算,也不是收到录用通知就算,而是人一到岗、开始干活那一刻,关系就成立了。这男生表填了、钉钉和企业微信都加了,流程走完,就算没签纸面合同,劳动关系照样算数。岗位取消想打发人,在法理上属于单方面解除,总得给个说法。

哪种情况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写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能解除,也不用赔钱。可这男生压根没上手,不存在啥不符合条件,岗位是老板自己砍的,毛病出在公司这边,跟人没关系。既然是无故解除,按第八十七条,就得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掏赔偿金。哪怕只干了两小时,该算的照算,钱不多,可性质不一样,是公司为随意毁约该付的代价。

还有一种情形。要是录用通知发了、人也接了,公司反悔不让人来,那连劳动关系都没建起来。这时候得靠《民法典》第五百条,讲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公司没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违背了诚信缔约的义务,求职者的损失,像辞掉旧工作、找新活的空档期,都该赔。有判例摆在那,公司录用后又反悔,法院判赔了求职者两万。

说到底,岗位不是不能砍,人不是不能辞,可总得体面点办。提前招呼,该赔就赔,把话摆明白,谁都能体谅公司有难处。这家公司呢?人到了、表填了、账号加齐了,才临时通知,连句像样的解释都没有,老板面都不露,让HR出来传个话。这事最扎心的就扎在这儿,它让人觉得自己是个随时能扔的工具,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给。

两小时,一张表,几个账号,说是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可对这男生来说,这两小时没白过,它换来一个挺实在的教训:有些公司,坑从始至终都写在脸上,只是要等你坐到跟前才看得清。

网上不少人劝他,就当提前排雷,早点看清也好。这话有道理,可这种好心的安慰,改不了一个现实,用人单位的下限,正一天天往下探。今天能两小时砍掉一个岗位,明天就可能拖工资,后天就可能违法辞退。这种公司,早走不是坏事。

盼他也能较一回真,该要的说法去要,该有的赔偿别嫌少。不为那两个小时,为这个越来越不讲规矩的就业环境,争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