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宋某,在一家足浴店消费时额外掏了100元,点名让女技师加一项用手的特殊服务,第二天他发现金戒指不见了,连忙报警,警方调出沿途和店里的监控,画面里他进店时手上空空的,店里也翻不出那枚戒指,几天后他又报了一次警,把矛头直指女技师,说戒指就是按摩时被顺走的,顺手还把足浴店涉黄的事捅了出去,结果戒指没找到,他自己先被开了一张500元的罚单。
处罚在同一天落地,宋某收下一张500元的罚单,刘某被行政拘留5日,那笔100元的违法所得一并没收,谁也没能全身而退。
罚款交了气却没消,宋某转头把公安机关告了,请法官撤掉那张罚单。
2025年12月1日,下午3点刚过,宋某进了鄂州一家足浴店,按摩收尾时他多掏了100元,点名加一项用手的特殊服务,钱当场两清,谁也没多问一句,好像一切都很平常。
第二天下午,宋某发现随身的金戒指不见了,当场就报了警。
民警先调出沿途的路面监控,又翻出店里的镜头,画面里宋某进店时两手空空,根本看不出戴过戒指,这画面和他说的对不上。
店里前前后后又翻了一遍,戒指依旧没影。
12月5日,宋某二次报了警,这次咬定戒指是被刘某按摩时顺走的,还把足浴店涉黄的事一并抖了出来。
民警把宋某和刘某分开问话,口径严丝合缝,钱数都对得上。
《行政处罚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宋某和刘某的说法配上转账记录,一笔一笔全对得上。
处罚程序随即启动,拟处理结果当面摆明,宋某罚500元,刘某拘5日加收缴100元,两人听完都没吭声,没有人追问细节。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他们在告知书上签了名,没人提出申辩,处罚决定就此落定,宋某交了罚款,嘴上没说什么,心里头却一直堵着一口气,这口气他得找个地方出。
开庭那天,宋某突然改口,搬出前列腺手术史,说身体早没了那种需求。
他还翻出一串说法,民警当时威逼利诱,笔录全是吓出来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也拖了很久才到手上。
一审法院把执法视频和两份询问笔录还有转账记录摆在一起,认定证据环环相扣,宋某违法事实清清楚楚,翻供拿不出反证,理由一条比一条虚。
至于那枚戒指到底丢没丢,法院认定那是另一个案子的事,不在这次庭审的范围里。
宋某的不服没有就此打住,一审判决下来他立刻上诉,又添了一条新理由,说自己被询问时没有同步录像,笔录根本不能作数。
他还搬出2026年元旦起执行的那部新版治安法,称询问必须全程录像。
法院的回应很直接,法律只管往后的事,那件事发生在去年12月1日,询问笔录采自12月5日,当时施行的旧版没有录像这条硬要求。
何况录像只留6个月,到打官司那天,就算录过也早被清掉了。
那枚金戒指始终没有现身,监控里没它,店里没有,案卷里也没有,就像从宋某手上凭空消失了一样。
二审驳回了宋某的上诉,一审那份判决原样保留,他再告也告不动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