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单季利润为何暴跌43%,周兆成:业绩波动是经营结果,渠道变革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格力单季度利润大幅下滑近四成的消息一经传出,迅速引发市场热议。很多投资者、经销商都产生了疑问:在企业业绩承压的时候,如果经销商选择单方面停货、解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出现幅度这么大的业绩下滑,在信息披露上有哪些法定要求?厂家为了稳住渠道、规范价格,调整渠道管控规则,又会不会一不小心触碰反垄断的红线?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首先我们厘清第一个误区:经销商和品牌方之间的合作,不是想停就能停,单方解约、断货不等于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不少经销商的固有想法是,生意不好做、品牌利润变薄,我就可以随时停止提货、直接终止经销合同,反正买卖自愿。但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来看,经销商和企业签署的经销协议属于商事合同,双方都要严格恪守契约约定。
如果合同当中约定了最低提货量、合作期限、单方解除的条件,经销商没有出现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约事由,仅仅因为企业利润下滑、产品利润空间压缩,就擅自停止进货、断供甚至转投竞品,属于典型的单方违约。品牌方有权主张违约金,或是要求赔偿因为渠道断档带来的预期经营损失。反过来,品牌方也不能随意取消经销商资质、克扣返利、强行压货。只有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比如厂家长期供货质量不达标、持续断供核心货源,守约方才拥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简单来说,商事合作讲究契约精神,市场行情、盈利好坏,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单方面毁约的合法理由。
第二个核心法律问题:上市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信息披露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判断标准核心看“重大性”,如果业绩下滑幅度巨大,足以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不能等到定期报告才对外公布,需要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变动公告,向市场说明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风险因素,保障所有投资者能够同步获取关键信息,避免内幕信息提前泄露、少数人提前套利。
披露也不等于随便写几句简单说明,公告需要客观、准确,不能刻意隐瞒渠道矛盾、经营风险,不能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回避负面因素。如果上市公司明知业绩会出现大幅暴跌,却刻意拖延披露、误导市场,就构成虚假陈述或者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机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满足法定条件之后,还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业绩波动本身不可怕,刻意隐瞒、延迟披露,才是资本市场当中的法律风险点。
我们再延伸第三个视角,也是家电渠道长期争议的焦点:厂家调整渠道管控模式,规范售价、约束经销商,会不会触碰反垄断红线?
这里要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如果品牌和经销商达成协议,固定商品的最低转售价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这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一旦查实,会面临巨额罚款。但如果只是厂家统一的建议零售价,明确告知经销商可以自主定价,只是对低价倾销、恶意窜货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强制锁定最低成交价,一般不会被认定垄断。
在渠道改革的过程当中,企业还要警惕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风险,比如强制经销商捆绑销售滞销产品、限制经销商销售竞品,这类行为同样会进入反垄断监管的视野。很多家电企业的渠道风波,根源就在于分不清“合理渠道管理”和“垄断协议”的边界,想通过协议牢牢锁住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和经营选择,最后引来反垄断调查。
商事经营,盈利和亏损都是市场常态,但契约规则、证券监管、反垄断法律,是所有市场主体都不能逾越的底线。不管是品牌方还是经销商,想要在市场当中长期生存,不能只盯着短期利润,更要读懂规则、敬畏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