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到银行存100万,柜员故意让女子多次输入密码,竟趁机转走95万!事后,柜员被判刑,可只退给女子32万,女子认为银行应该赔钱,把银行告了,岂料,一审法院判女子自己承担40%责任,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河北邯郸的庞女士五十多岁,做生意,手头现金流充裕,不是那种对数字没概念的人。2024年9月14日下午,她带着100万现金走进银行柜台,办的是存款,对接的是柜员赵某。
钱存进去了,赵某没有让她走,反而凑过来递了一句话:这个产品首期5万利息可以提前支取,取完之后本金还是按100万计息。
庞女士一听,觉得这买卖不亏,同意办。赵某让她输密码,她就输;让她再输,她又输。
整个过程在银行柜台里完成,工装穿着,系统开着,旁边大堂经理照常转悠。她没有任何理由在那个场景里突然变成一个侦探。
几个月后利息没到账,她跑去银行查,账户空了。报警之后真相浮出来:赵某借着“取利息”的由头,一遍遍让她输密码,把那95万转走了。
赵某后来因诈骗罪被判了刑,可钱只追回来32万,剩下63万,人坐在牢里,拿什么填。庞女士把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开口就是一句:这是赵某的个人行为,银行没让他干,不担责。
这话我听着耳熟。一个柜员坐在银行柜台后面,用着银行的系统,穿着银行的工装,在上班时间把储户的钱弄走了,回头跟人说“这是我个人的事,跟单位没关系”。要是这套逻辑能站住,那储户走进任何一家网点,看到的每一张笑脸都可以随时变成“个人”。
一审法院没有完全接这套说辞,判银行担六成,赔38万,庞女士自担四成。四成这个数,庞女士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把赵某的行为重新捋了一遍:他动手的时候,身份没变,场景没变,工具没变,变的只是银行事后愿不愿意认。最终改判银行承担80%责任,赔五十万余元,庞女士担两成。
从“个人行为”到八成责任,变的不是事实,是看事实的角度。银行管员工、管柜台、管异常交易,这些事储户管不了。
庞女士输密码的时候,旁边没有第二个人拦一道,系统没有因为大额动账多问一句,大堂里来来往往的人没有谁觉得柜员让客户反复输密码有什么不对劲。
这些“没有”,才是95万能一笔一笔走掉的底子。我判断,二审把比例拉到八成,不是在替庞女士的疏忽开脱,而是在划一条线:柜台里发生的事,不能出了事就缩成“一个人”的事。
换个角度想,如果赵某那天卖的不是虚构的“提前取息”,而是一张假存单,或者一套假理财,剧本是不是一样能跑通。
穿着工装的人站在银行的地盘上,用银行的话术体系说事,储户的信任是被那身衣服和那块招牌提前预支的,不是被赵某本人的魅力征服的。
银行说内部有规定,禁止员工这么干。可内部规定锁在抽屉里,储户看不见。储户能看见的,是柜台开放、工牌挂着、业务在系统里走。
我始终觉得,把“识别员工犯罪”的义务摊给一个来存钱的普通人,等于把银行内部监控失效的成本转嫁给了最没有能力防范的那一方。
当然,庞女士不是一点疏忽没有。高息两个字本身就该让人多一根弦,输密码之前多问一句、办完业务回头查一眼余额,这些提醒搁在谁身上都不过分。
但“不轻信高息”和“在柜台里识破犯罪”是两码事,前者是常识,后者是拿储户当银行的内控人员用。二审把她的责任压到两成,实际上也认了这个区别。
钱存银行都能丢,这句话的刺点不在“丢”字,在“存”字。储户把现金递进柜台的那一刻,交出去的不只是钱,还有对一套营业秩序的默认。
银行如果只在拉存款的时候享受这份默认,出了事就把它拆成“个人行为”退回来,那下次谁还敢把柜台里那个人说的话当真。
二审这纸判决值钱的地方,不是五十万这个数,而是它把一句话摆到了台面上:穿工装的人坐在柜台里干的事,机构得先扛住,再去跟个人算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