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14日,天津《天津日报》登了一条新闻。新闻的主角是原天津市板钳工具五厂职工赵先生。他办了一件事:向建行天津河北支行申请了一笔4年期、总额2万元的个人住宅专项贷款,买下河北区民权门桥园里一套44平方米的房子,总价28791元。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天津市银行业向市场投放的第一笔个人房屋贷款。
赵先生后来回忆,新闻见报那天,车间里炸了。工友们停下手里的活围过来,问的话几乎一模一样:“还得上吗?要是以后还不上,会不会把房子没收啊?”
1992年,贷款买房在全国都是新鲜事。直到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期限、首付比例做出规范。在此之前,个人房贷的一切都靠银行自己摸索。负责这笔贷款的建行员工许小军记得,当时还款完全靠手工记账,没有更多还款方式可选,银行和赵先生约定:每个月固定还500元,差额在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
更大的阻力不在技术,在观念。当时天津市民最盼望的事不是买房,是从单位分房。“花后半生的钱买前半生的房”,这句话在九十年代初的天津,听起来不像一种金融工具,像一种冒险。
结果呢?到1995年8月,建行天津市分行全市累计发放个人房贷17笔,总额37.2万元。十七笔。放到今天,任何一个支行一个下午都不止这个数。
但1997年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到200亿元,到2001年底达到6600多亿元,四年翻了三十多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