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山东济南,六旬老人乘长途汽车出行,谁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老人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山东济南,六旬老人乘长途汽车出行,谁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老人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老人的家属不干了,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可客运公司却提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客运公司在事故中没责任,拒绝赔偿。老人家属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怎样判!

60多岁的王某准备出门办事,他又不想麻烦儿女,便独自一人来到客运公司,买了一张车票,准备乘坐客车出行。

可万万没想到,客车在路上开的好好的,突然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不算太大,也不小,车上人员多多少少都受了点伤,而王某因为年龄的原因,被送到医院后,诊断出脑震荡、胸壁挫伤。后来经过鉴定,已经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

好好的一个人,就是因为坐了一次车,就成了十级伤残。王某的家属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于是便找客运公司谈赔偿。

没想到客运公司却先诉起了苦,说他们也是受害方,事故又不是他们造成的。而且交警已经认定了,在本次事故当中,客运公司没有过错。

如果实在要赔偿,可以去找肇事方。

王某和家人也没辙了,只能把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

在庭审的时候,客运公司又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给搬了出来。建设城既然没有过错,不承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买票上车,与客运公司运输合同就成立了。

客运公司应该履行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这个义务,可就此过程当中,王某在车上受了伤,公司就没有尽到安全运送的义务,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综上,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各项损失。

宣判之后,客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其实这事说起来并不复杂。主要是客运公司的理解存在偏差。

交警部门认定的是交通事故当中的过错责任,法院判的是运输合同当中的违约责任,这本来就是两码事,是客运公司把两者混淆一谈了。

一个6旬的老人买票坐车,结果在路上出了事,受了伤,肯定是要找客运公司索赔的,这是天经地义。

哪怕客运公司无责,事故也不是自己造成的,可该尽的义务也得尽到,该赔偿的也得赔偿。至于该怎么追偿?追偿多少?那就是客运公司的事情了。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网友,如果真的因为出行需要乘坐客车的话,一定要保留好票据,在乘车过程当中,注意个人的安全,如果发生什么纠纷,记得第一时间进行索赔。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