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来难!”江苏无锡,一70岁阿姨儿子去世,留下两套安置房子,她怕以后麻烦,主动放弃了继承权,之后阿姨和儿媳孙女一起住在120平大房子里,可没想到,房子到手,儿媳态度变了,和阿姨矛盾不断,阿姨越想越气,不想被儿媳气死,她要住70平方的小房子自己过日子,可没想到,儿媳说了,房子是她装修的,她不同意!阿姨告到法院,说俩套房子是她老宅拆迁给的,要求终身独享小房子的居住权,法院判了!
秦阿姨70岁了,可不幸的是,她老年丧子,儿子去世了,她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万分。
儿子留下两套房子,一套70平方,一套120平方,这两套房子全是拆迁时的安置房。
秦阿姨作为儿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房子的继承权,完全能分到她应得的份额。
可她一想,自己年纪大了,说不定哪天就跟儿子走了,为了避免今后的麻烦,秦阿姨主动放弃了继承权。
她把房子全留给儿媳和孙女,只要求自己有两套房子的终身居住权。
儿媳孙女眉开眼笑,秦阿姨以为,这样一来,儿媳孙女会善待自己。
从此以后,她们一家三代一起住在120平的大房子里,开始的时候,其乐融融。
可没想到,时间一长,阿姨发现不对劲了,三代人的生活习惯差的太远,年轻人爱熬夜,吃东西口味重。
而秦阿姨作息规律,吃得清淡。
还有其他琐事,各种都不一样,日子久了,互相都看不惯。
孙女嫌她唠叨,儿媳嫌她多事,每天鸡毛蒜皮,三天两头就大吵一架。
秦阿姨住得闹心,房子都给你们了,还这样对我?嫌我老了?我还嫌你们忘恩负义!
她越想越气,自己年纪大了,经不起这样的折腾,她也不想被儿媳气死。
她跟儿媳说了,大房子的居住权她不要了,她自己搬去70平的小房子住,安安稳稳养老就行。
可没想到,儿媳不同意,说房子是她和丈夫翻修过的。
而且她平时也在照顾老人,秦阿姨没资格独占小房子。
秦阿姨看她不同意,更加气愤,我继承权都不要了,你现在跟我说不行了!
阿姨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70平小房子的独占居住权。
法院认为,秦阿姨是用放弃继承权换的居住权,就算没办正式的居住权登记,这个约定也是有效的。
而且房子本来就是秦阿姨家的老宅子拆迁来的,她对房子有大贡献。
她现在想单独住小房子,合情合理,同时也能解决三代人之间的矛盾问题。
法院判了,秦阿姨对70平的小房子享有独占的居住权,直到她去世为止。
儿媳和孙女必须配合她去办居住权登记。
儿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秦阿姨彻底寒心了,当初是出于亲情才放弃继承权的,就想换个安稳的晚年。
结果儿媳房子到手,再也无所顾忌,老人差点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真的是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这就是个教训,无论如何,一旦涉及到房子财产,要想放弃继承,一定要先考虑清楚。
对方一旦拿到房子财产,变脸咋办?亲情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考验。
好在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秦阿姨以放弃继承权为对价,和儿媳孙女达成了居住权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就算没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阿姨为后辈考虑,本来是怕今后过户时麻烦,可她想的太简单了。
一旦房子交出去,自己手里就没了筹码,儿媳对自己没赡养义务,房子交出去,立马就陷于被动了。
而且就算有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对房子有居住权,也要尽快去办居住权登记。
不然人家不吭声把房子卖了,后续老人就更加麻烦了。
秦阿姨已经70岁,保障她的基本居住需求是法定要求。
儿媳以翻修房屋、照顾老人为由拒绝老人的合理居住诉求,不符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秦阿姨对小房子有终身排他的居住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