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理不饶人的下场!”广西桂林,女子住酒店,让酒店员工帮忙停车。停完,她感觉员工下车开门碰到护栏,划到车了。她拿手机照着未发现问题。次日清早,女子再次检查车门,发现针尖大小的黑点划痕,一口咬定是酒店员工弄的,非让赔偿。酒店为了维护客源,选择息事宁人免了女子当晚的房费。女子不接受,各种投诉,还上网写差评:来桂林千万不要住这家酒店”“停车位太垃圾”等言论。这下给酒店造成不好的影响。酒店直接告上法院,让女子道歉,并索赔1.4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2026年8月,郑女士出门旅游,网上订了当地一家酒店入住,谁料,惹出了麻烦事。
半夜到店停车时,酒店是立体车库,操作比较费劲,郑女士自己不好停车,就拜托酒店工作人员帮忙停车。
停车过程里,郑女士感觉工作人员开车门的时候,好像碰到旁边护栏了,她担心车子被刮坏。
但当时天色黑,光线差,她当场拿出手机照亮仔细检查,没看出车上有任何划痕损伤,她就回去睡觉了。
第二天一大早,郑女士又想起这茬,跑去对着车子反复细看,硬是找出一个针尖大小的黑点划痕。
她立马找酒店讨要说法,一口咬定是工作人员停车操作不当,把她车刮伤了,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出于留住客源,选择息事宁人,主动提出免掉她当晚的房费当做补偿。
本来说句实话,这点几乎看不见的小瑕疵,能免单已经是超大让步了,换正常人早就欣然接受了。
可郑女士偏揪着“划痕”这事不放,双方僵持不下。她又报警、又打政 务 热线投诉,折腾一圈下来,问题还是没谈拢。
接下来,郑女士像走火入魔了一样,非要弄出一个所以然,索性在订房平台发差评,刷避雷言论。
她不光说酒店把她车刮坏拒不负责,还大肆吐槽酒店“车位太垃圾”,毫无诚信,喊话所有游客“来桂林千万别住这家店”。
这些负面言论在平台公开传播,严重影响了酒店口碑和生意。
酒店这边也是硬气,直接收集证据把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道歉、删除差评,还要赔偿1万元损失和4000元律师费。
开庭审理后,法院查清事实,原来郑女士所谓的车辆划痕,根本不是明显损伤,只有在强光,特定角度下才能看见一个小黑点,肉眼正常看完全察觉不到。
最关键的是,郑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个划痕是酒店工作人员造成的。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郑女士索赔不成,理直气壮的认为上网写差评是自己的维权武器,能给商家施压,让对方妥协。
可她带着情绪写评论,越说越偏激,还想着劝其他人别踩坑。
她没意识到,没有证据的情绪化吐槽,不是正常维权,反而会惹上官司。
郑女士没有任何实锤证据,证明车子微小划痕是酒店造成的。
她的差评没有事实依据,带情绪抹黑夸大事实,引导大家避雷的言论,就属于诽谤侵权。已经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围,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宣判:郑女士必须删除所有差评,在平台公开道歉置顶7天,一共赔偿酒店经济损失3000元、律师费1000元共4000元。
一审过后,双方都没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出门在外遇事,得饶人处且饶人,咱就说针尖那么大的划痕,也要纠缠不放,有点小题大做,结果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大家一定记住,消费者有评价权,但不能胡乱评价,实事求是吐槽没问题,凭空捏造可不行,最后只会自己掏钱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