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半夜,一名男子来到一家养生馆门口,和老板娘站在门口聊了几句,随后两人一起走进店内房间,关上了灯。前后也就大约十分钟,两个人一前一后从房间里面走出来,早就守在门外蹲点的民警直接上前,把两个人当场拦下。被抓之后,男子心里一慌,当场就承认自己嫖娼了。民警随后在老板娘身上搜出一百元现金,最后,男子和老板娘两个人,全都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很多人当时看到这里,都觉得板上钉钉,人抓到、口供有了、还搜到现金,案子就这样了结了。谁都没想到,拘留期满出来之后,老板娘心里非常不服气,直接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提起了行政诉讼。老板娘的理由很直接,她不认这个处罚,她说自己就是正常做按摩服务,这一百块钱,是男子付给她的按摩服务费,根本不是什么嫖资。她还拉上当晚的这名男子出庭作证,男子当庭推翻了之前在派出所的口供,说当初是被诱导,才胡乱承认有违法行为,实际上两个人根本没有发生任何涉黄行为。
老板娘一方抓住的关键点,也是网上很多人争论的核心:警方没有现场视频,房间里面没有监控,没有任何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影像证据,唯一拿得出手的,就只有男子一开始的口供,还有老板娘身上搜到的这一百块现金。老板娘觉得,就凭着这两样东西,直接认定卖淫嫖娼,对她做出拘留三天的处罚,完全站不住脚,要求法院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个案子一曝光,网上直接吵翻了,也撕开了很多人长久以来的一个认知误区。不少普通人一直都以为,嫖娼这类案子,取证很难,警察办案很多时候就是靠当事人的口供,只要当事人当场认了,再搜到一点现金,就可以直接罚款、拘留。好像现金就天然等同于嫖资,口供一签字,罪名就钉死了。但大家有没有静下心好好想一想:单单只是身上搜出一百块现金,真的就可以直接认定这是嫖资吗?这个逻辑,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
现金是没有标记的,它不会自己说话,一百块钱,既可以是按摩费,可以是茶水费,也可以是别的往来钱款。现金本身不自带属性,不能说只要在养生馆经营者身上搜到客人给的现金,就自动默认为涉黄交易的钱。如果脱离其他佐证,孤立的一笔现金,根本算不上扎实证据。口供同样也有不确定性,人在被当场控制、情绪紧张的时候,很容易慌乱,有的人害怕事态扩大、害怕家人知道,会下意识先承认,事后冷静下来,又反悔翻供,这种情况在实务里并不少见。口供本身属于言辞证据,稳定性很差,一旦当事人翻供,只有口供加一笔无特征现金,证据链其实是单薄的。
法律上一直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孤证不能定案。也就是说,不能只靠一份口供,或者只靠一笔现金,就直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认定卖淫嫖娼,需要形成一套完整、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比如有没有聊天记录提前谈好价格、谈好服务项目,有没有现场的痕迹、有没有客观记录、有没有稳定一致、没有矛盾的多份证词。如果房间里面没有监控,外面的监控只能拍到两个人进屋关灯、十分钟之后出来,只能证明他们共同进入密闭房间,证明不了房间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关灯这个行为,确实可疑,时长很短也不符合常规按摩的习惯,可疑不等于就是违法,怀疑和事实,中间隔着证据这一道门槛。
当然,我们不是说养生馆里面就不会有涉黄的勾当,也不是说涉黄人员随便翻供就一定能够脱罪,违法的行为该查还是要查。我们讨论的,是取证的底线问题。执法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怀疑是侦查的起点,却不能当成处罚的依据。可疑场景,只能作为线索,不能直接当成定案证据。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老板娘这边的抗辩逻辑,刚好戳中这个痛点:正规按摩同样可以收现金,同样可以关门保护客人隐私,只是大家默认正规按摩一般不会关灯、不会只有十分钟。可“不符合常理”,只是生活经验上的推测,推测不等于法律证据。如果把生活当中的怀疑直接当成处罚依据,那边界就很容易模糊。往大了说,以后任何一个开小店、做上门服务的从业者,只要和顾客单独在房间待一会儿,收了现金,是不是都可以被往这个方向去推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很多网友站在老板娘这边,觉得处罚证据不足,不该单凭口供和一百块钱下定论。但也有另一部分网友觉得,大半夜的养生馆,关门关灯,短短十分钟,这些细节叠加在一起,高度反常,结合一开始的认罪口供,认定嫖娼没有问题。这也是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要权衡的地方。法院要判断的,不只是有没有单独的直接证据,而是全部间接证据放在一起,能不能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嫖娼案件的认定,并没有想象当中那么简单,不是抓个现行、搜到钱、当事人一承认就可以。合法的处罚,一定要证据互相印证。
也想问问大家,看完这件事,你怎么看?只有口供加上搜到一百块现金,没有房间内监控视频,能不能直接认定嫖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