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黑龙江,女子躺在火车下铺休息,突然从上铺掉下一手机,猛的砸在她左眼窝处,砸出一指宽伤口,脸上、脖子都是血。乘务员帮她简单消毒处理后,女子和上铺乘客下车就医检查,万幸眼睛无大碍。女子要求对方一次性赔偿,因为怕留疤、有后遗症,只让对方看着赔。上铺乘客倒也干脆赔了23000元。女子又问:那铁路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10月28号晚上9点左右,闫女士乘坐开往齐齐哈尔的K549次列车,买的是下铺车票。
折腾了一天,她躺在下铺休息,舒舒服服的准备眯一觉。
突然,她感觉上面掉下来一东西狠狠的砸在了左眼窝处,疼的她直掉眼泪,脑瓜子嗡嗡的。
闫女士纳闷,谁的东西,往地上一看是一部手机。
原来,是上铺乘客的手机没放稳妥,突然直直坠落,不偏不倚正巧砸在闫女士左眼下方。
这一下力道特别足,砸出一道一指宽的伤口,鲜血瞬间就涌了出来,闫女士的脸颊、脖子上全是血迹,看着特别吓人。
事发之后,列车乘务员第一时间赶来,拿碘伏给伤口做了简单消毒包扎,暂时缓解了伤情。
等列车抵达齐齐哈尔站,闫女士立马和上铺肇事乘客一起下车就医,做了全套详细检查。
万幸的是,她的眼睛内部没有受损,没有器质性大问题,整套检查下来也就花了几百块钱。
但闫女士考虑得特别多,毕竟脸部伤口位置显眼,一旦留疤,后续祛疤修复要花不少钱。
更关键的是眼部受伤有迟发性风险,怕之后出现角膜脱落等隐患,还有误工、营养这些隐形损失。
为了避免日后扯皮,她就跟上铺乘客协商,想一次性了结此事。
这事得这么看,砸伤闫女士的是上铺乘客的手机,手机属于人家自己的私人物品,东西没放稳掉下来伤人,错在手机主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谁的过错伤到别人,谁就要赔钱,所以这笔赔偿主要得找上铺乘客。
因此,闫女士说,让上铺乘客一次性赔偿,后面再出什么问题都与其无关,让上铺看着给。
没想到上铺乘客也是有担当的,态度极好,深知是自己物品保管不当闯的祸,主动一次性赔付了23000元。
双方当场敲定协议,一次性结清赔偿,后续不管出现任何后遗症,双方都不再追责。
只要是双方自愿商量出来的,这个口头约定法律上认可。但要是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把协商内容落在纸上,避免后续扯皮。
事情圆满私了后,闫女士心里一直有个疑问:这事发生在火车上,铁路部门到底有没有责任?
她认为铁路工作人员虽然说帮忙协商,可最后却没实质处理,于是她发布视频求助网友,也特意否认自己炒作、博流量的说法。
事后12306和车站工作人员逐一回应:个人物品坠落伤人,主要责任归物品持有人。
列车工作人员事发后全程应急处置、耐心协调,从晚上七点半忙到十点多,全程尽职尽责,不存在失职问题。
要知道,铁路的责任是保障列车整体安全,提醒大家注意出行风险。
像手机这种随身小物件,保管义务本来就在乘客自己身上。
只有列车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东西放得摇摇欲坠,却不提醒、不制止,才算铁路有过错,才要承担一部分补充责任。
这个事件中,乘务员第一时间拿碘伏帮伤者处理伤口,下车之后工作人员也帮忙协调了很久,该做的救助、处置都做到了,没有失职,所以,铁路不用赔钱。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