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同样是和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有的认定为强奸,有的却不认定?
当事人卜某是一名女硕士,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 年走失,十余年后才被家人找回。家人找到她时发现,她和男子张某军共同生活,二人并未登记结婚,还生育了一儿一女。张某军最初被警方刑事拘留,2026 年 1 月 22 日,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二人属于长期稳定同居、以组建家庭为目的,不构成强奸罪!
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卜某患有精神疾病,很多公众担心她不具备性自我防卫能力,难以认可这份不起诉决定,卜某家属对此也存有异议。与此同时,另外两名同村村民因涉嫌多次强奸卜某被提起公诉,案件定于 11 月 4 日在山西左权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大众对指控该两名村民强奸,基本没有异议。
就张某送养收费一事而言,法律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检方将该行为定性为民间送养、排除牟利性质,不予追责,同样引发争议,不少人觉得该认定理由偏于牵强,而这个认定,也可能和其强奸部分的不起诉判断息息相关。
很多人会担心,倘若与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可以不认定强奸,这样的处理导向难以服众。但我们先要理清一个关键问题:确诊精神分裂症,不等于必然没有性防卫能力。法律将性自我防卫能力划分为三类:一是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即便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病情缓解期、认知清楚,能够自主理解并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二是性自我防卫能力部分丧失,辨认判断能力受损,但还没有完全理解能力;三是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完全无法知晓性行为的意义与自身性权利,只有该鉴定结论,才适用明知对方无防卫能力而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处的规则。
猜测检察院对张某军不起诉,说明办案机关结合司法鉴定、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等全部证据,得出了和大众直观感受不同的结论。
因此,我们不宜仓促下定论。这场舆论争议背后,精神司法鉴定意见才是无法绕开的核心证据。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