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湖南岳阳,一便利店门口长期摆着一个猫碗,聚集了不少流浪猫,路过的爱心人士来投喂,10岁男孩掏出零食逗猫、蹲下抚摸时被流浪猫抓成Ⅲ级暴露。事后,男孩父母认为便利店是管理人,起诉其要求赔偿!可法院却称便利店从头到尾没喂过这只猫,投喂的是路人,店家够不上“管理人”。最终这样判了!
2026年2月的一天下午,10岁的小辉独自出门,到岳阳楼区一家临街便利店买东西。
这家店开在中心城区核心地段,门口就是人行道,人来人往。
走出店门时,他瞧见店铺西侧消防栓旁,蹲着一只流浪橘猫,正低头在专用食碗里吃食。
那个食碗,是有人常年定点放在那儿投喂流浪猫的,早就成了猫群固定的觅食点。
碗搁在开放街边,谁都能看,谁也没拦。
时间一长,这片街区的流浪猫都摸清了门路,饭点前后便聚过来。
猫熟悉了人,人看惯了猫,谁也没觉出这是个隐患。
小辉站在旁边看了好一会儿,心痒难耐。
他掏出随身带的零食丢过去,橘猫抬起头,大概是闻惯了投喂,倒也不怎么怕人。
小辉蹲下身,伸手就要去摸它的脑袋。
岂料橘猫猛地一缩身,一爪子挠过来,他左手手指顿时被抓出几道血痕,隐隐渗出血珠。
伤口算不上深,却火辣辣地疼,渗出的血珠顺着指缝往下淌。
小辉又惊又怕,抱着手就往家跑。
母亲一见他手上的血痕,心里咯噔一下,一面数落孩子不该去逗猫,一面赶紧报了警。
民警很快赶到,调出便利店门口的监控,把前因后果还原得清清楚楚,嘱咐大人别耽搁,赶紧带孩子去接种狂犬疫苗。
医院急诊一查,诊断是猫抓伤三级暴露,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免疫球蛋白全都安排上,一趟下来,花销不小。
打完针,小辉母亲越想越不是滋味。
在她看来,猫碗就摆在你店门口,你默许别人常年投喂,把流浪猫聚到人流密集的大街上,出了事,怎能说跟你一点关系没有?
她先找店家协商赔偿。
店家也有说辞:这猫是无主的流浪猫,又不是店里养的,投喂也不是店家干的,孩子自己主动去逗,怪不到店里头上。
两边谈崩,谁也不让谁。
小辉母亲一气之下,把便利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连诉讼费也算上。
可谁也没想到,官司打完,法院没照她想的判,反而把大头的责任,落到了孩子自己身上。
法院先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摆明法律: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了人,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责。
可这只橘猫的原主人是谁,查无实据。
猫碗虽摆在便利店门口,位置却是开放性空间,猫来去自由,监控里也只偶见爱心人士投喂,说便利店是长期固定的投喂管理人,证据不足。
法院却也没有轻饶店家。
猫碗就搁在店门外,便利店地处核心地段、人流密集,默许它常年放着,等于变了流浪猫的行动习惯。
店家明知人流如织,却连一块“当心流浪猫”的提示牌都不设,安全保障义务没尽到,仍应按过错担责。
至于小辉,法院看得更明白。
他主动投喂、蹲身抚摸,这份好奇与亲近,正是受伤的主要诱因。
何况他还是个未成年人,监护人本就该教他别去招惹陌生的流浪动物。
日常监护和教育没跟上,这份责任,也得由孩子一方自己扛。
权衡之下,一审最终认定:小辉自担八成责任,便利店承担两成,赔偿约四百元。
小辉一方不服,提起上诉。
可二审审理之后,还是维持了原判。
岳阳楼区法院10月29日通报了这起案子。
法官在案后提醒,爱心投喂不等于免责,公共区域的固定投喂,同样得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消息传开,议论分成几派。
有人替孩子抱屈,说一个十岁小孩哪懂流浪猫的危险,四百块恐怕还不够打针钱,店家不过赔了个零头;也有人点头称是,说店家默许投喂,确实沾了边,判两成不冤。
还有人补了一句,店家既然默许喂猫,就该连猫一起管起来,光赔这点钱,只怕下回还有孩子挨抓。
这判决,像一把尺子,两头都量了一遍,谁也别喊冤。
流浪猫找不出原主人,法律便把目光投向默许投喂的商户,既然你让猫在店门口安了家,就得为来来往往的行人兜一份安全。
反过来,孩子自己伸手去逗,监护人又不尽看护教育之责,大头的责任,自然得自己认。
说穿了,爱心投喂从来不是免责牌,一句“好心”盖不住潜在的风险;可一个孩子的安全教育,也不能全指望别人替家长补上。
这四百块赔的,与其说是钱,不如说是在给“公共投喂”和“监护职责”,各立了一道界碑。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