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法学学者提出一种看法:如果每逢恶性案件,大家都只寄希望于用死刑简单了结,很容易让人不再深挖犯罪背后的社会诱因与制度漏洞,放弃从源头预防犯罪;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报复惩戒,还有预防再犯。对于部分早已抱着必死之心的罪犯而言,死刑的威慑作用有限,因此不应一遇到恶性案件,就急于呼吁判处死刑,单纯依靠死刑是一种相对 “懒惰的治理方式”。这套观点在学术讨论的框架内,自有其思考逻辑,但落到普通民众的现实感受之中,却很难获得广泛共情,它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刑罚引导人心向善、守护弱者安全感的社会治理价值。
其实发生比如有意杀人致死等恶性案件,用死刑了结,和去深挖犯罪背后的社会诱因、制度漏洞,从源头预防犯罪并不对立,可以同时进行!
并且刑罚的功能,绝不只有惩罚犯罪这一项,它还承担着匡扶善恶、抚慰受害者家属、划定社会底线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依法落实 “杀人偿命”,本身就是预防同类恶性犯罪最有力的方式之一。每一起恶性杀人案的判决,都是面向全社会的价值宣告:生命权至高无上,肆意剥夺他人生命,必将承受对等的沉重代价。倘若对手段残忍、后果惨重的重罪轻易宽宥,弱化死刑的惩戒力度,向社会释放的信号就会动摇公众的安全感。
民众担忧的公平失衡问题十分现实。有些罪犯一无所有、了无牵挂,并不畏惧漫长的监禁;而安分守己的普通人、勤恳生活的中产,珍惜自己的家庭、事业与安稳人生。一旦重罪者不必以命抵命,服刑十余年后尚有机会重回社会,就会形成不对等的局面:守法者惧怕暴力伤害只能屈服,施暴者却缺少对等的忌惮,从而为所欲为!
所以社会治理不能只着眼于犯罪诱因的溯源,应首先要满足大众最基础的安全诉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罪犯的人权,也包括无辜普通人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好的司法尺度,要兼顾理性治理,更要接住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期待。司法守住重罪重罚的底线,让施暴者心存畏惧,才能让好人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