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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在饭店门口说了句“漏了”,一个男人被打倒在地,踢成轻伤二级。 湖北襄阳,

就因为在饭店门口说了句“漏了”,一个男人被打倒在地,踢成轻伤二级。

湖北襄阳,王某在饭店门口打包菜,低头扒拉打包盒,随口跟后厨说了句“漏了”——菜汤漏了,再正常不过。旁边张某李某刚喝完酒,正扶着喝多的女家属往外走。李某扭头一看家属衣服角有点高,再听见“漏了”俩字,脑子一转:这是在骂我们家女的。

可王某当时背对着他俩,连头都没回。

李某上去就是一拳,直接撂倒。张某跟着上去踹。店员赶紧拉开报警。司法鉴定,轻伤二级。

到了检察院,这俩还不服。说“是他先出言挑衅我们才动手的”,还说“我们这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监控调出来一看,王某从头到尾背对着他们,就在那儿好好打包。证人证言一对,仨人事前连面都没见过。检察官把话挑明:故意伤害是本来就有仇、专门找人家打架。你们呢?人家长什么样都没看清,就因为自己脑补了一句话,当街把人打倒踢伤,这叫借故生非,寻衅滋事。

本来还寻思往“故意伤害”上靠,罪名能轻点。结果寻衅滋事,更重,也更丢人。10月8号判的:张某一年五个月,李某一年一个月。

王某被打倒那一下之前,估计连反应都没反应过来。好好站那儿打包呢,怎么突然就挨了一拳。

要是那天没监控呢?要是店员没及时拉架呢?要是伤得再轻一点,够不上轻伤二级呢?这事儿是不是就按“邻里口角”和稀泥了?判一年多是重了还是轻了?评论区唠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