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在18岁生日那天,带着女同学去酒店开房,谁知一个月后女同学竟怀孕了,但她一开始并未发现异常。直到5个月后,女同学去医院被检查出宫外孕。
更令人关注的是,网传这段恋情维持了多年,最终因20万元补偿协议闹上法庭。男方已经付了3万元,后来却提出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愿再支付剩余款项。
这起发生在湖北的故事,涉及谭某和肖某。两人初中时是同班同学,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肖某外出工作,谭某继续读书。
后来肖某因宫外孕接受手术,切除双侧输卵管。谭某承诺会继续照顾她,两人此后维持了多年恋爱关系。
到了2022年3月前后,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分手时约定,由谭某补偿肖某20万元,分期支付。谭某支付首笔3万元后反悔,随后引发诉讼。
恋爱当然可以自由开始,也可以自由结束。但涉及实际身体损害、医疗支出和明确的经济承诺,就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判断。不能仅凭双方已经分手,便认定所有经济约定都没有意义。
类似纠纷已有法院公开处理的真实案例。2025年7月15日,无锡市司法局网站刊载了一起宫外孕致残索赔案件,涉及吴某与王某。
根据报道,两人自2023年10月起发生多次婚前性行为。2024年8月,王某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随后接受手术,切除了右侧输卵管。
王某出院后,吴某因为得知她的身体状况,认为她今后怀孕困难,提出分手。王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无法预见宫外孕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男方存在侵权过错。但女方确实遭受身体损害,如果相关损失完全由她一人承担,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补偿王某18万元,但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这个结果很有讨论价值。
男方没有被认定存在侵权过错,却仍然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法院处理这类争议时,会具体考察损害事实、责任依据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
这也说明,法律评价与日常道德评价存在区别。感情上令人失望的行为,未必直接构成侵权;没有构成侵权,也不意味着实际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由受损一方承担。
这类事件最需要讨论的,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如何面对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失。承诺可以表达态度,书面协议可以保存证据,但真正发生争议时,仍要依靠清楚的事实和合法有效的约定。
感情能否继续,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已经造成的身体损害和实际经济损失,却值得认真对待。
信息来源: 无锡市司法局网站,2025年7月15日发布《宫外孕致残,可否向男方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