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辩称其仅存在“偶发性出轨”,并非“与他人同居”,故不应少分财产、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了
新朋友请点上方蓝字 最高裁判实务 关注我们!本案中,女方称其“仅存在婚内出轨”,并非“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法院能否判决女方(“出轨方”)少分财产,并赔偿男方(无过错方)精神损失?2026年10月20日,高院再审裁定:(1)“婚内出轨” 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婚内出轨”属于“婚内重大过错”,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本案给“出轨方”敲响了警钟,其以“出轨”并非“与他人同居”进行辩解的,可不予支持。这给无过错方提供了一手案例支撑。案号:(2026)新民申4177号吴某(女,1975年出生)因与人贺某(男,1973年出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2026)新22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