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讲】19种典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常考题
一、基本原理1、4类非典型担保合同:1)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2)先让与担保合同 3)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4)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2、定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类合同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融资与融物组合的典型交易方式3、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中一方必须是融资租赁公司,否则合同无效。1)考试时只要没有提及,就不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点2)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持有金融牌照,经过审批许可3)融资租赁服务本质也是一种借贷服务,因此一般母公司都是银行,而且利息不受LPR 4倍的上限限制
二、交易方式1、直接租赁: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且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2、售后回租: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当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主体时,承租人把自有财产出卖给出租人,再向出租人租回使用。目的是为了盘活资产,同时起到融资的作用
考题一:甲向融资租赁公司请求租赁3台挖掘机,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之后,挖掘机厂商负责直接交付给甲,这是民法里的“向第三人履行”,甲对挖掘机厂商可享有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考题二:交付后发现有2台不能使用,甲可以直接向挖掘机厂商提起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这里使用的第三人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考题三:如果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有一台设备彻底无法使用,甲能否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违约赔偿,答案是不能,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只负责购买和租赁,租赁物是甲自己选择的,任何违约责任可向出卖方请求考题三:机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是否还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答案:需要支付租金(可以理解为你只是借了别人的钱买东西,分期还款给人家)
三、风险负担1、租赁物一旦交付,风险由承租人承担(除非签约时有特殊规定)2、租赁物的使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侵权,侵权责任又承租人承担
四、所有权归属1、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之后,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只取得使用权2、融资租赁期届满,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租赁物需要归还出租人,但是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租期届满后,支付象征性价款,完成所有权的移交,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还是一个分期付款买大宗商品的概念)
五、违约责任1、承租人未按时给付租金,出租人行使法定催告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承租人仍未履行租金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主张债务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一次性偿还债务,并且解除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真实的租赁物,否则,可判定合同无效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在租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此时如果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租赁物给第三人,则属于无权处分+有效合同+善意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4、租赁物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