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接到一个外地打来的咨询电话,对方自我介绍,他是一位某民办学校的财务总监。
电话里,他的语气显得很焦虑。
他说,他们学校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位股东主持学校日常工作,既是校长又是董事长。这两年,这位校长一直“自己和自己签合同”——他把自己的私家车租给学校,每年从学校拿走18万“租车费”,作为自己的办公经费。
这位财务总监说,其他两个股东现在还不知道,这样都两年了,他担心再这样隐瞒下去,会出大事的。
他问我:怎么办?
这个财务总监问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我的咨询范围,我只能告诉他,这属于财务和法律的专业问题,我不深入涉及。
但是,作为从事民办教育30多年的人,我提醒一句:这样做,早晚会出问题。
为什么?说三条:
第一,自己代表学校,跟自己签合同,这是典型的“自我交易”。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对这样情况都有明确的约束,关联交易必须程序合规、价格公允、信息披露。校长兼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程序上就是错误的。
第二,其他股东不会同意的,现在,他们两个还不知道,早晚一会,财务账目会公开的,这每年18万,就是其他股东的“证据”。我说,现在,很多民办学校的内部斗争,都是从翻旧账开始的。
第三,是税务,租车要开发票、要代扣个税、要真实合理。18万一年的“租车费”,经得起稽查吗?稽查时,你这个财务总监也有责任。
通过这个事情,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民办学校的通病:把学校当成了自家生意,公私不分,一言堂。
如果真想把学校办好,那就账目干净、程序合规,这才是学校最基本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