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私下执行和解"的坑。e起来普法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里双方"自己商量着把事了结"的常见路径。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不是"签个字就完事",书面协议要按规定向法院提交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否则达不到中止执行的效果。双方私下达成、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不自动产生中止执行的效果。
被执行人若据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区分情形处理: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履行期限未届至或条件未成就的以及正在按约履行的,裁定中止执行;不履行的,裁定驳回异议。
而且,未经执行法院备案审查的私下协议,能否作为可另诉的"执行和解协议"存在争议,个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了基于私下协议的新诉。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满足三种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是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二是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三是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由执行人员将内容记入笔录、双方签名盖章。
实务中也有法院明确:即使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之外自行达成、未提交法院,只要已履行完毕,仍可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协议内容若明显超出原裁判范围、又另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就不能再按执行和解处理。
所以,别图省事,谈好的和解务必及时"入档",协议一定要走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