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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的漂亮!”浙江宁波,女子多次在宁波火车站换车,在站台都被飘过来的二手烟呛的够

“干的漂亮!”浙江宁波,女子多次在宁波火车站换车,在站台都被飘过来的二手烟呛的够呛,她觉得对人身体伤害很大,公共场所不该吸烟。可她发现在白色灭烟柱上张贴双语“禁止吸烟”标识,下方却自带烟灰缸。既然禁止吸烟为啥还给提供烟灰缸?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女子直接向站内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可路过发现,依旧没任何改变,女子心里别扭,直接将宁波站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各1元。她说要的不是钱,而是一个说法!庭审前她再次去火车站发现烟柱及禁烟标识已撤,却保留烟灰缸,这事传到网上引发热议!网友:别觉得她多事,她争取来的光也会照亮你我!

经常坐高铁换乘的人,不少都在站台遭过二手烟的罪,陈女士就是其中一个。

她经常要在宁波站转车,好几次在站台上候车时,都被飘过来的烟味呛得难受。

时间久了她慢慢发现一个很别扭的情况:站台柱子上明明白白贴着禁止吸烟的标识,可牌子底下,偏偏就装着灭烟柱、烟灰缸。

本来是用来掐烟头的地方,慢慢变成了大家默认的抽烟点,总有乘客聚在旁边抽烟,路过的人躲都躲不开。

陈女士心里越想越不对劲,既然不让抽烟,为啥还要专门放烟灰缸?这两件事放在一起,怎么看都自相矛盾。

她也试过找工作人员反映,可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站台抽烟的现象还是反反复复。

再三考虑之后,陈女士决定较真一回,直接把宁波火车站和上海局集团告到了法院。

她的诉求很简单,希望车站拆掉站台的烟灰缸、灭烟设施,认认真真把控烟管理落实到位。

为了表明自己真实、认真的诉求,她向被告方索要精神损失抚慰金、医疗费各1元。

这2元钱,她要的不是打官司赢多少,不为利益,就是想推动站台控烟这件事,要个说法!

案子受理之后,还闹出一段让人哭笑不得的插曲。

开庭之前陈女士再次路过这个站台,发现车站没把烟灰缸撤走,反倒把旁边的灭烟柱及禁烟标识给摘掉了。

她认为,这解决办法属实跑偏了,问题根源没动,只是把提醒大家禁烟的牌子拿走,这不等于掩耳盗铃吗?

车站这边也给出了解释,说设置灭烟柱,初衷是为了防止大家随手乱扔烟头,避免引发火灾隐患,并不是鼓励大家在这里抽烟。

但在乘客看来,这种说法很难让人信服,人流密集的站台,禁烟标志配上烟灰缸,很容易给人一种“这里可以抽烟”的暗示,管理上就出现了漏洞。

这件案子现在处于休庭调解阶段,双方还在协商。陈女士表示,如车站愿意撤掉站台的烟灰缸,双方就能达成调解。

很多乘客都很支持陈女士的做法,大家出门坐车,都想呼吸干净的空气,不想被动吸二手烟。

有人支持立法!抽烟的没几个有公德心的人,靠道德是约束不了的,需要法律跟进。自己在过去也曾经抽烟,但我坚决反对在人流密集区域抽烟。

可有人觉得陈女士太矫情,别人烟味呛到她,那她身上香水味呛到别人怎么办?

吸烟者没公德心,在人群密集处吸烟,站台禁烟广播听不到,无视工作人员劝阻,工作人员也没执法权,不能错怪车站呀!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权包含免受二手烟侵害的权益。

二手烟存在明确健康危害,车站这种设置方式,容易引导人员聚集吸烟,持续让途经乘客暴露在二手烟中,对旅客健康权益构成威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火车站属于公共场所,铁路方是场所管理人,对场内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旅客遭受二手烟侵害。

一边贴禁烟标识,一边在人流必经处放置烟灰缸,客观上形成吸烟点位,属于管理措施自相矛盾,没尽到妥善的控烟保障义务。

车站辩称站台属于半开放空间、缺少强制禁烟法规,不等于可以随意在旅客必经通道设置烟具。

即便不属于法定强制禁烟区域,管理人也不能设置容易诱导吸烟、损害他人健康的设施。

开庭前只拆掉禁烟牌、保留烟灰缸的做法,没有消除二手烟隐患,属于回避管理责任。

其实道理很简单,公共管理不能两头含糊。要么就明确允许吸烟,做好隔离;既然张贴了禁烟标识,就不该配套摆放烟具,给吸烟行为留下空间。

乘客的健康权理应放在前面,控烟不能只停留在贴标语上,配套设施、现场劝阻,哪一环都不能缺位。

这一场两块钱的小官司,也让大家重新讨论起高铁站站台控烟这个老生常谈的难题。

信源:广东交通电台 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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