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女子让亲戚家9岁的孩子下车取餐,结果孩子一推车门,刚好与后面骑电动车的男子相撞,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女子获刑10个月,缓刑1年。网友:“开门的是孩子,坐牢的为什么是大人?”
据媒体报道,事发当天,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亲戚家9岁的孩子替自己下车去取餐。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孩子刚推开车门,后方骑着电动车的周某好撞了上去。结果,周某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身亡。
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方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该罪名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缓刑1个月。
孙某难以理解,她认为车门是孩子推开的,孩子小可能没留意。即便认为自己有责任,也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的程度啊。
对此,有人怼道:“好端端的一个人因为你的原因没了,到现在你还认为这是小事吗?”
其实,孙某被判刑,我也一点也不意外,孙某更是没有半点被冤枉的地方。
1、孙某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不走,本身就构成违法!同时又给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制造了危险。
2、9岁的孩子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作为监护人,不仅没考量到孩子的安全,还琐事放任无判断力的孩子开门,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3、孙某连续违法,履职缺位,最终共同造成周某身亡。一切后果必然要算在孙某身上,9岁的孩子同样作为受害者,不应对此事负责。
4、为什么说孙某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孙某在道路上违停且让9岁孩子开车门的行为已经违法了道路安全相关法律,其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定认定其承担主责。
孙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当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三年以下的,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可以判处缓刑。
本案中,孙某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取了谅解等从宽情节,法院这才判了缓刑。
即便是缓刑,孙某还留有案底,要知道,刑事案底就相当于她人生轨迹上难以抹除的污点,对其和子女的入学、就业、从军、入党、考编等都存在着诸多不利的影响。
总之,违法一时“爽”,代价却是一辈子。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