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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对情侣风风光光办了婚礼,男方前前后后给了近45万彩礼。可两人没去领证,直

广西,一对情侣风风光光办了婚礼,男方前前后后给了近45万彩礼。可两人没去领证,直接住到了一起,结果仅仅7天,这婚就过不下去了。男方要求退彩礼,女方觉得委屈:婚礼办了,人也住过来了,哪有往回要的道理?官司打到二审,法院最终判女方返还41万。

(来源:中华网)

阿强和小芳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处得不错,很快就谈婚论嫁。按照当地的习俗,阿强家给小芳家送去了近45万元的彩礼。这笔钱不是小数,阿强为了凑齐,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一部分,背上了债。

彩礼送了,婚礼也热热闹闹地办了。可两人一直没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办完酒席就直接开始了同居生活。谁也没想到,这日子才过了7天,两人就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分了手。

阿强觉得,婚没结成,彩礼自然该退回来,于是把小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考虑到,两人毕竟办了婚礼,也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判决只返还一部分。阿强不服,提起了上诉。到了二审,法院把两个关键事实拎了出来。

一是,两人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7天,短得不能再短,所谓的婚姻关系根本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二是,阿强为了凑这笔彩礼,是借了债的,经济负担很重。

综合这两点,二审法院改判小芳返还约41万元彩礼。

很多人看到这个数字,第一反应是:45万退41万,这几乎是全退了,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要讲清楚,得先明白彩礼到底是个什么性质。

彩礼不是普通的赠与,不是男方心甘情愿白送给女方的,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说白了,男方给这笔钱,是冲着两人能领证、能长久过日子去的。一旦这个目的落空,彩礼的基础就动摇了。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请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共同生活时间"。没领证,法律上两人就不是夫妻,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也不承担夫妻的义务。但只要确实共同生活过,法院也不会机械地让彩礼一分不少地全退,而是看这段共同生活有多长、有没有孕育子女、彩礼有没有实际花在共同生活上。

回到这个案子,7天,几乎谈不上共同生活,也没有孕育子女,彩礼更来不及花在两人的日子上。再加上男方是举债凑钱,法院判返还绝大部分,是合理的。

当然,也有人替小芳抱不平,说"婚礼都办了,亲戚朋友都知道她嫁过人了,这对一个姑娘家的名声影响多大?凭什么还要退这么多?"这份顾虑能理解。可反过来想,彩礼的金额和去留,从来不是靠"谁吃亏、谁名声受损"来定的。

如果只要办了婚礼、住了几天,45万就能合法地留下,那会不会有人钻这个空子,靠反复办婚礼、收彩礼来牟利?这显然不是法律愿意看到的。再说,名声的影响,对双方其实是一样的。阿强办了婚礼、欠了债,最后人财两空,他的损失又该谁来补偿?

法律在这件事上,要平衡的是两头:既不让没结成婚的一方白白损失巨额彩礼,也不让共同生活过的一方被简单地全部追回。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就是这杆秤上最重要的砝码。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结婚证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纸,它才是法律认可婚姻关系的唯一凭证。办了酒席、住在一起,在旁人眼里是夫妻,在法律上却不是。涉及几十万彩礼这样的大事,先把证领了,既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对各自权益的保护。婚姻是一辈子的事,彩礼是一份心意,不该变成压在一方身上的债,更不该变成一场算计。

对此,您怎么看?您觉得7天退41万,判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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