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男子在店里打包饭菜,随口说了句话,被旁边两个喝了酒的人听见,硬说他是在骂自己。男子怎么解释都没用,最后被两人围殴,打成轻伤。"你刚才是不是骂我了?""没有,我说的是菜。""你就是骂我了。"就因为这么一场荒唐的误会,两个打人者最终被法院判刑。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襄阳高新区检察院)
事情发生在襄阳一家餐馆附近。当天,张某和李某在一起喝酒,两人都喝了不少。被打的男子正在店里打包饭菜,嘴里念叨着什么,大概是说菜的事。这句话被张某、李某听见了。两人借着酒劲,认定对方是在指桑骂槐、骂的是自己,于是上前质问。
男子一再解释,说自己说的是菜,根本没骂人。可张某、李某哪里听得进去,一口咬定"你就是骂我了",争执几句之后,两人动了手,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围殴了一阵。男子被打成轻伤。
酒后因为一句没头没脑的误会,就把人打伤,这到底算"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这两个罪名,看着差不多,其实有讲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行为人往往和对方有明确的矛盾、有实实在在的伤害故意。
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其中一种情形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所谓"随意",说白了就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打人者凭一时的情绪,动辄对人拳脚相加,破坏的是社会秩序,让周围的人都没有安全感。
本案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为什么定的是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关键就在"随意"两个字。
张某、李某和被打的男子,之前没有任何过节,对方也没有招惹他们。仅仅因为一句听岔了的话,两人就借酒劲动手,对方明明已经解释清楚,他们还是不依不饶。
这不是针对特定仇人的报复,而是典型的"借故生非"——他们要的,未必是把对方打成什么样,而是借着"你骂我了"这个由头,发泄酒劲、逞一时之快。这种行为,扰乱的不只是这一个人的安宁,更是公共场所的秩序。
这也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个很重要的区别:看打人是"事出有因、针对特定人",还是"小题大做、说打就打"。
可能有人会说,"是他先骂人在先,换我我也忍不了,打人虽然不对,但对方也有责任。"这话听着解气,其实大错特错。
首先,人家到底骂没骂人,本来就是个误会。对方已经明确解释"我说的是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就认定人家骂你?
退一步讲,就算真的发生口角、被人骂了几句,这就能成为动手打人的理由吗?骂人固然不对,可能要承担名誉、治安方面的责任,但这绝不等于对方就可以用拳头来"讨回公道"。骂人是一回事,打人是另一回事,后者造成的伤害、要负的法律责任,要严重得多。
现实中,很多人就是抱着"他先惹我,我打他有理"的念头,结果一拳下去,把自己从一个占理的人,打成了被告人。
更何况,张某、李某是酒后动手。酒,从来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法律不会因为你喝了酒、控制不住自己,就从轻看待你打人的行为。醉酒的人犯罪,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这起案子看着是小事,却给很多人提了醒。在外喝酒,管住自己的脾气,也管住自己的手。听见一句不顺耳的话,先弄清楚怎么回事,别凭着酒劲和猜测,就往最坏处想、往最狠处打。
打赢了,进的是牢房;打输了,进的是病房。一场本可以一笑而过的误会,最后变成一年五个月的牢狱,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这才是成年人最该有的体面。
对此,您怎么看?您觉得这事儿该定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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