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的"情感绑架型"诈骗案,法院的定罪逻辑和量刑尺度都相当清晰。梳理几个关键法律要点:
一、为什么定诈骗罪
马某的行为完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链条:虚构事实(假怀孕、假人流、假大出血)→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物。
这里有个容易混淆的点:她和阿甲确实发生过性关系,双方有真实交往,所以不是"完全虚构身份"的婚恋诈骗。但只要怀孕及后续的医疗事由是编造的,索要钱财就建立在不存在的"责任基础"之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不影响诈骗定性。
二、诈骗数额为何是 30.695 万而非 31.365 万
阿甲共转账 31.365 万元,法院扣除了 6700 元开房、约会开支,认定实际诈骗 30.695 万元。
这个扣除是有道理的——那 6700 元用于双方共同消费,阿甲对此笔支出的性质和用途有清楚认知,并非因"怀孕看病"的错误认识而给付,不属于诈骗数额。这体现了诈骗数额只计算"因欺骗而交付"部分的认定规则。
三、五年刑期是怎么算出来的
诈骗 30.695 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轻因素: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两项依法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限制从轻幅度的因素:始终未退赔 30.695 万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赃款被挥霍(打赏主播就花了 21.822 万),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没有得到有效修复。
最终判 五年,落在3-10年区间的中位偏下,说明法院认可了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效果,但因为没有退赔、没拿到谅解书,从轻幅度被明显压缩。如果她在判决前退清赃款并获得谅解,刑期大概率会再降一档,甚至有机会争取缓刑。
四、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借条和丈夫担保为何没"救"她——案发前写的借条、丈夫签字担保,属于事后弥补行为,最多在民事上让丈夫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改变此前取财时已完成的诈骗性质。刑事定罪看的是"取得财物那一刻"的主观状态,事后补借条不等于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打赏 21.822 万的法律后果——这笔钱属于赃款,理论上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缴;同时它也是量刑时的酌定从重情节,因为将诈骗所得用于高消费挥霍,反映悔罪态度差。
作案手机没收——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是标准处理。
五、一点现实提醒
这类案件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作案手法:利用亲密关系产生的愧疚感和责任感持续索财。假怀孕、假流产、假治病,每一步都在把对方的"道义负担"折算成转账金额。一旦对方察觉异常,行为人往往用写借条、找家属担保来拖延报案时间。
对普通人来说,遇到"怀孕—手术—并发症—住院—买药"这种不断叠加、层层加码要钱的情节,最稳妥的做法是要求核实医疗票据原件或陪同就医,而不是持续转账。等对方开始写借条、找人担保时,基本已经可以判断为骗局,及时报案才是止损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