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女人世间少有!”离婚12年的林林,在前夫和前公公相继离世后,跨越千里把独居的前婆婆接到身边照料。网友:质疑她借赡养前婆婆的事消费老人、博流量,她回应:和前婆婆感情积累了十多年。
事情要从林林早年从河南信阳远嫁广东说起。婚姻存续期间,前公婆对她十分照顾,不仅没让她吃过苦,两个年幼的孩子也是前婆婆一手带大到十几岁。婆婆还经常悄悄塞钱给她补贴日常。虽然12年前离了婚,但这份情义一直在。
前公公和前夫离世后,前婆婆虽然有5名子女轮流接养,却总是偷偷跑回老宅独居。林林放心不下,专程远赴千里之外,把老人接到了自己身边。为了让老人住得习惯,她还特意换掉了家里的软床垫,专门买了符合老人旧习惯的硬床垫。
视频发出来后,有人感动,也有人质疑她是在借赡养前婆婆的事消费老人、博流量。林林对此明确否认,她说自己运营相关内容很多年了,并不是接老人过来之后才做的。她强调,自己和前婆婆的感情积累了十多年,不是接到老人才建立的。既然这波流量因老人而来,自己也会用心接住,好好照料老人。
这个故事看到这里,让人心里暖暖的。但评论区里,有一种声音引起了我的注意。不少网友说:“这得算第一顺序继承人了吧?”甚至有一些普法文章,也引用了相关法条来支持这种说法。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误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请大家注意这两个字:丧偶。不是离婚。
法律逻辑是这样的:如果是丧偶,配偶虽然去世了,但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依然有着特殊的延续;而如果是离婚,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姻亲关系随之消灭。离婚后,前儿媳在法律上,既不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能自动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前儿媳能不能分到前婆婆的财产呢?可以,但途径是“遗赠”,而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必须由前婆婆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将财产赠予前儿媳。如果没有遗嘱,前儿媳拿不到法定份额。
在这件事里,林林跨越千里照顾前婆婆,纯粹是出于人性、感恩和十余年的感情。她做了一件远超法律底线、达到了道德高标的事。
但我们在赞美这种善意时,不需要用错误的法律权利去给它“加码”。善意不需要继承权的背书,它本身就是最珍贵的东西。同样,我们也无需用恶意的流量揣测,去否定一份难得的情义。
法律不强迫前儿媳尽孝,但法律保护那些在这个冰冷规则之外,依然选择温暖待人的普通人。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信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