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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到底是不是遗产?能不能按遗嘱来分? 导语 父亲去世后,劳动保障机构发放抚恤金22万余元,由其中两个儿子领取并分配。长子认为抚恤金应由七名子女等额分配,诉至法院。但父亲生前自书遗嘱明确记载,长子自结婚后便与父亲断绝父子关系,二十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还能分得抚恤金 ​

抚恤金到底是不是遗产?能不能按遗嘱来分?导语父亲去世后,劳动保障机构发放抚恤金22万余元,由其中两个儿子领取并分配。长子认为抚恤金应由七名子女等额分配,诉至法院。但父亲生前自书遗嘱明确记载,长子自结婚后便与父亲断绝父子关系,二十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还能分得抚恤金吗?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裁判要旨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及其生前被扶养人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者生前亦无权以遗嘱处分。抚恤金分配协商不成的,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但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生活紧密程度、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多分、少分或不分。对死者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等额分配抚恤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25)豫1424民初8231号

案例分享案情回顾A某与B某、C某等七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于1998年去世后,A某与其父D某矛盾激化。2009年1月18日,D某自书《遗嘱》一份,载明:A某自结婚后便与父亲断绝父子关系,十几年来没有叫过一声爹,连邻居、路人都不如,更谈不上尽孝;D某只在三子、四子两家轮着吃住,两个孩子非常孝顺;D某去世后,火化后只有埋葬费和批给的月薪钱,由三子和四子二人平分,其他人无权争夺。2022年8月,D某因病去世。六名被告未告知A某,殡葬事宜及三周年祭奠均由B某、C某负责操办,A某均未参与。A某自2015年初离开柘城到深圳生活,直至D某去世未曾回过老家,仅2025年正月初一回过柘城一趟。2023年2月,柘城县委老干部局编报的离休干部抚恤表显示,去世人员D某,领款人C某,金额220,984元。C某曾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六被告表示该款系C某帮忙领取的抚恤金和5000元丧葬费,扣除垫付的丧葬费用和三周年祭奠预算费用后,按150,000元剩余数额由六被告各分配25,000元,实际支出总额为71,040元。A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等额分配其父亲D某死亡后劳动保障机构发放的抚恤金220,984元(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当庭明示另行主张);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遗嘱分配?A某是否有权要求等额分配抚恤金?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及其生前被扶养人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抚恤金的分配,各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但同时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生活紧密程度、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多分、少分或不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本案中,D某关于死亡抚恤金进行分配的遗嘱内容属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遗嘱内容能够真实反映,A某与D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已于1998年A某母亲去世后急剧恶化且难以维系。结合A某自认2015年初离开柘城到深圳生活至今、直至D某去世未曾回过老家、仅2025年正月初一回过柘城一趟的事实,能够认定A某与D某长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足以说明A某对D某未尽赡养义务。故A某主张等额分配抚恤金220,984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A某经法院释明后当庭表示第二项诉请另行主张,属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准许。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也不能简单要求“等额分配”。法院在分配抚恤金时,会重点考察子女对死者生前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长期不与父母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等额分配抚恤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对子女而言,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都是赡养的重要内容。长期断绝联系、不闻不问,不仅违背人伦,也可能在抚恤金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抚恤金分配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根据各方实际情况酌定分配比例。对死者生前而言,如希望对自己身后相关费用作出安排,应注意抚恤金并非遗产,遗嘱中直接处分抚恤金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遗嘱中关于子女赡养情况、关系亲疏的记载,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参考。家庭成员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身后事宜,避免因抚恤金分配伤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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