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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贪心了!”江苏无锡,七旬老太在经历丧子之痛后,果断放弃继承儿子名下的两套房子

“太贪心了!”江苏无锡,七旬老太在经历丧子之痛后,果断放弃继承儿子名下的两套房子的份额,一套70平米,一套120平米,只求儿媳和孙女能给她一套小房子独居。可儿媳妇认为这两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能让老太居住已经不错了,拒绝了老太的独居要求。无奈之下,老太只得求助法院帮忙。法院这样判!

江苏无锡的秦阿姨,七十多岁,儿子2023年走了,留下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70平,一套120平。老太太做了一个让周围人不太理解的决定:两套房的继承份额,她全部不要了。她只提了一个条件,这两套房她得有得住,住到老。

儿媳和孙女接受了这个安排。房子顺顺当当归到了她们名下。之后秦阿姨跟着儿媳、孙女住在那套120平的大房子里。

日子一长,三代人过不到一块去,生活习惯差得太远,争吵越来越多,话也越说越僵。秦阿姨退了一步,大房子她不要了,只求搬到70平那套小房子里,一个人清清静静过完剩下的日子。

儿媳没同意。她的说法是,房子虽然从老宅拆迁来的,但婚后她和丈夫出过钱翻修加盖,自己这些年也一直在照顾老人,老人有地方住就行了,独占一整套小房子,她觉得过了。两边谈不拢,秦阿姨把这件事交到了无锡市惠山区法院。

法院先看了一份东西:秦阿姨当初写下的放弃继承声明。上面写明白了,她放弃两套房的继承权,但保留居住权,住到去世。

儿媳和孙女接受了这份声明,三个人就这个安排达成了一致。法院的认定是,居住权这件事,三方之间已经谈成了,不会因为后来没去办登记,就当没发生过。

儿媳那边还提了一层:房子她们后来出过力,老人不能想占哪套就占哪套。法院没有绕开这个问题。

房子是从秦阿姨夫妇的老宅拆出来的,不管儿子儿媳后来往里投了多少,老太太对这两套房的形成有实打实的贡献,这一点摆在那里。儿子在世,保障母亲住的地方是赡养里该有的事。儿子不在了,这个安排也不该跟着一笔勾销。

还有一个情况法院看得很实在。儿媳和孙女在法律上本来就不是秦阿姨的赡养义务人。硬捆在一个屋檐下,矛盾已经摆到台面上了,再住下去对谁都不好。

让七十多岁的老人搬到小套独居,离天天吵的环境远一点,于法不悖,也在情理之中。判决结果:秦阿姨对70平那套享有独占的居住权,住到去世,儿媳和孙女配合办理登记。二审维持。

这件事真正值得琢磨的地方,在判决之外。秦阿姨手里有一份放弃继承声明,写明了保留居住权。没有这张纸,后面连个抓手都没有。

但反过来看,这张纸也露了一个大口子:只写了“有居住权”,没写清楚住哪一套、能不能一个人住、期限怎么算。关系好的时候,这些像废话。

关系一裂,全是窟窿。法院在裁判里也点到了这一层,双方当初对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没做进一步约定,后面的争议就是从这儿长出来的。

还有一个常识,很多人容易想岔。没去办登记,不等于居住的约定完全白纸一张,但也不等于上了保险。法院在这个案子里支持秦阿姨,一个绕不开的原因是儿媳和孙女本身就是当初接受放弃继承、接下房子的人,她们跑不掉,合同上的约束力对她们管用。

可如果房子后来卖给了不知情的外人,或者被抵押、被查封,没办登记的居住权就拦不住了。合同上的事归合同,对抗外人的事归登记,两码事。秦阿姨最后拿到“配合办理登记”这一条,恰恰说明这一步不能省。

说穿了,房子归谁、老人住哪儿,是两件事,但要放在一张纸上一起写清楚。放弃继承可以,居住的承诺不能只装在口头里。

住哪一套,能不能独占,住到什么时候,配不配合去登记,落在同一份书面文件里,比事后掰扯“当初说好了”管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