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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关系都断了,怎么还伸手?我的判断正好反过来:这要的不是“赡养费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关系都断了,怎么还伸手?我的判断正好反过来:这要的不是“赡养费”,是养父母把多年来抚养事实的最后一点残值,拿到法庭上做了一次性清算。

基本事实:江苏苏州,冯某夫妇把养女小冯从不足月养到成年,去年双方闹到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几个月后老两口又起诉,要小冯给30000生活费——养母刚做完肠梗阻手术,务农收入微薄,没有其他子女。

可能在大家看来,既然都已经解除关系了,等于是形同陌路的陌生人,养父母又怎么有脸再去找养女要钱。

在这里,我们要明白一点,收养关系能解除,但“养育之恩”,法律并没打算让它一笔勾销。

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词——"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

冯某夫妇年过六旬务农,老伴刚做完肠梗阻手术,收入就靠几亩地加村级补助,没有他子女,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上述条款正好给他们兜了底。

法院会不会支持呢?大概率会。3万块钱摊到收养关系存续的近三十年,一年一千块,一个月八十块。说多不多,但对两个生活困难,甚至连医药费都掏不出来的老人,这实实在在的是救命钱。

当然,我觉得这还不够,即便得到了30000元,钱花完了怎么办?难道两位老人要喝西北风吗?

俗话说,养育之恩大于天,做了近30多年的父女,关系为什么说断就断?父女之间有什么矛盾是不能去解决的?

现如今,父母失去了养女,更失去了依靠;女儿失去了养父母,更失去了情感寄托。这叫做什么?这叫做双输!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