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仙女”的任性!四川资阳,男子酒后拍了一下女子的后背,女子转头,男子发现认错了人,当场道歉离开。万万没想到,女子当晚打电话报了警,称自己被陌生醉酒男摸后背,遭到猥亵。
陌生人突然从身后拍一下,谁都会吓一跳;但受了惊吓,能不能直接认定对方猥亵、要求赔偿?四川资阳这起纠纷,从一次认错人的尴尬招呼,闹到了两审法院。
5月7日晚上8点多,赵某和朋友站在一家奶茶店门口聊天,背对着马路。刚喝过酒的梁某从旁边经过,看到赵某的背影,觉得有些眼熟,以为碰上了熟人,便抬手拍了一下她的左肩后背。
赵某回头后,梁某马上发现认错了人,随即道歉、解释,之后离开。整个接触很短,也没有继续纠缠。但赵某觉得,自己被一个陌生男子突然触碰,尤其对方还喝过酒,心里很不舒服。
当晚10点左右,赵某报警,称自己遭到猥亵,警方调取现场监控,也分别询问了双方。调查后,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的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事情没有就此结束。赵某后来出现心慌、失眠、不敢独处等情况,两次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花费医疗费32.95元。她认为这些不适和梁某的行为有关,于是起诉要求梁某登报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没有确认身份就拍了赵某后背,做法确实不够妥当。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只看赵某受到惊吓后的感受,还要结合接触部位、方式、持续时间,以及梁某当时的目的和事后表现。
梁某认错人后立即道歉离开,法院没有认定他存在猥亵或故意侵害人格尊严的意图,最终判决梁某向赵某书面道歉,但不支持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从5000元降到2500元。她主张自己受到持续的精神影响,失眠等症状与这次触碰存在直接关系;她也质疑,梁某所说的熟人和自己外形并不相像,不能仅凭一句“认错人”就免除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援引《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指出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目的、方式、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梁某的行为属于短暂、误认后的社交接触,过错程度较低,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他有侵害赵某人格尊严、人身安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承担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键仍在于具体行为和证据,本案中的一次拍肩,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确实不礼貌,也可能让人受惊;但仅凭这一下,法院认为还不足以认定为性骚扰或猥亵。
这起纠纷里,两个人的理解并不一样:梁某以为自己是在和熟人打招呼,赵某面对的却是一个突然碰触自己的陌生男子。她的不适并非凭空而来,但法律责任也不能只靠主观感受来确定,诊断结果本身并不自动证明损害由对方违法行为造成。
法院让梁某书面道歉,是对不当举动的回应;不支持经济赔偿,则是认为侵权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陌生人之间,伸手前多确认一秒,能少很多麻烦;维权时,也要把感受和法律证据分清。
尊重边界要从每个动作开始,追究责任同样要讲证据。
信源:现代快报 2026-10-22 15:18 快快评——认错人拍错背遭索赔,要对 “纠缠式诉讼” 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