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四川资阳,一女子和朋友聊天时,突然被一名醉酒男子拍了下后背,男子发现认错人后,立马就道歉走了。可女子却认为自己遭到了猥亵,直接报了警。警方核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女子仍不肯罢休,还将醉酒男子告上法院,要其赔偿医药费32.95元以及5000元的精神损失。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2026年5月7日晚,女子赵某站在奶茶店门口,正背对着马路跟朋友唠嗑。
期间,男子梁某刚喝完酒路过,看见赵某的背影,以为是熟人,便上前抬手就往赵某的左肩后背拍了一下。
赵某猛地一回头,俩人四目相对——谁也不认识谁。梁某意识到自己认错了人,赶紧赔不是,便转身离开了。
可赵某心里却不是滋味,认为自己遭到了冒犯,越想越别扭。于是,当天夜里,她就直接跑到派出所报了警,表示自己被陌生醉酒男子摸了后背被猥亵了。
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换旁人可能这事就翻篇了,可赵某却不同。
她因此事心理受到严重影响,前前后后去了两趟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后来,赵某一纸诉状把梁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登报道歉,并赔偿32.95元医疗费,再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说赵某这是小题大做,认错了人就碰了一下,再怎么也不会上升到猥亵的程度,赵某保护自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实在让人难以苟同。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梁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猥亵呢?
1、不是“让人感到不舒服”就是猥亵。
法律规定的猥亵,通常要求主观上有X刺激、X满足目的,客观上有淫秽下流的动作。
梁某酒后误认熟人,拍的是赵某的肩背,接触短暂,看清后立刻道歉离开,且警方不立案。
说明梁某的行为并不成立猥亵。
赵某觉得被冒犯,感受真实;但法律不能只凭感受去定性。
2、梁某也不用向赵某赔偿任何损失。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的认定要看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本案中,梁某虽有过失,但过错极低;拍肩一下,社会危害性很小。
虽然赵某患有病,但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与梁某的一拍有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梁某向赵某道歉,并驳回其他诉求。赵某不服,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更加注重自我保护,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能够理解。可即便如此,也不能去走极端。
其实现实中,大家都会有一些和陌生人肢体接触的情况发生,大多数都是无心之失,没有什么不法的意图。
倘若我们只要被陌生人碰一下,就反应过度,去要精神赔偿,去要赔偿,那人与人之间还有信任吗?
地铁里挤一下、商场里蹭一下、路上认错人拍一下,全要跑医院、打官司?法院门口排队都排不过来。
所以,我们每个人身在社会,互相之间需要边界感,当然也需要一点容错空间:无心之失的,一句道歉就能解决问题。而真正该追究该罚的,是那些趁机揩油、死不认账的人。
对此,你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