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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撞上去的,凭什么让我赔?”广西横州,一名行人横穿马路时在车辆临近瞬间突然加

“自己撞上去的,凭什么让我赔?”广西横州,一名行人横穿马路时在车辆临近瞬间突然加速,被一辆超速轿车撞飞昏迷,直挺挺躺在路中间。前车司机报了警,却没有在来车方向摆三角牌、设警告标志。短短10分33秒后,另一辆车驶过同一路段,司机在黑暗中未能及时发现地上的人,车轮从昏迷者的左下肢碾压而过。送医次日,男子因颅脑、脊髓损伤死亡。交警认定:第一起事故行人负主责、前车超速负次责;第二起事故前车未设警示标志、后车观察不周,双方同责。亲属起诉索赔,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2025年9月11日晚上10点多,广西横州一条限速70公里的路上,车流不算密集,但夜色已经把司机的视线压得很窄。

牙某从一辆正在驶来的轿车左侧往右侧横穿马路。

他没有走人行横道,也没有在路边停下来看清楚来车的距离和速度。就在陆某驾驶的车辆逼近的那一刻,牙某突然加速,试图抢在车头前面穿过去。
 
陆某当时的车速,仪表盘上大约指着90公里。超速的20公里,压缩了他本就不宽裕的反应时间。车头左侧撞上了牙某,人飞出去,落在道路中间,当场失去意识。

陆某把车停了下来,拨了急救电话,也报了警。但他没有在车后摆出三角警告牌,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任何提醒后车前方躺着一个人的标志。深夜的路面黑得像一口井,一个昏迷的人躺在井底,从远处看,几乎不存在。
 
10分33秒之后,邓某开着车经过同一路段。他没有及时发现路面上那个一动不动的身体,车轮从牙某的左下肢碾了过去。

牙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到第二天零点,人没有救回来。司法鉴定写得很清楚,死因是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和脊髓损伤,左腿的骨折不是致命伤。
 
交警到场后,把前后两起事故拆开做了认定。

第一起,牙某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过错严重,负主要责任;陆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第二起,陆某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邓某夜间行车没有尽到观察义务,两人过错相当,负同等责任,牙某在这一起里没有责任。
 
牙某的亲属把陆某、邓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里,家属一方提出,机动车对行人本来就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陆某不该只担那么一点;邓某疏于观察,导致了二次碾压,也脱不了干系。

陆某的答辩很直接: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选择在车流临近时加速横穿,把自己放到了危险的位置上。

邓某则说,那段路没有路灯,完全黑暗,他发现前方有人时已经来不及避让,只能往对向车道打方向,试图把伤害降到最低。
 
法院要回答的问题,不是“谁更值得同情”,而是一条因果链上,每一环到底占了多少分量。

两起事故之间只隔了10分多钟,没有证据能证明牙某在被邓某碾压之前已经死亡。

也就是说,第一起撞击把人撞倒在路中间,第二起碾压在同一个身体上叠加了伤害,两段行为共同指向了同一个结局。

法院用了“多因一果”来描述这个结构:单独拿出任何一起事故,都不足以独立造成死亡,但它们前后咬合,把结果推到了终点。
 
在这个判断之上,原因力被拆成了两块。

第一起事故,也就是牙某突然加速横穿与陆某超速的碰撞,是损害发生的起点和主要原因,占80%;第二起事故加重了已经形成的危险状态,占20%。

再结合交警对两起事故各自的定责,牙某最终要为自己的那一步承担48%,陆某因为超速加上未设警告标志、在两起事故中都有过错,累计承担42%,邓某承担10%。
 
赔偿数额也被一笔一笔算了出来。

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97.6万元。

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了一部分,扣除之后剩下的61.4万元,按比例切开:牙某自行承担29.5万元,陆某那边25.8万元,邓某那边6.1万元,后两者的赔偿由各自的商业险兜底。

一审判决之后案件进入了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在案后说了一句值得放在路面上的话:交通事故认定书里的“主责”“次责”“同责”,并不直接等于民事赔偿里的比例。

尤其是两起事故咬在一起的时候,必须看时间上隔了多久,看前一起行为给后一起留下了什么样的危险状态,看每一段过错在最终结果里到底使了多大的劲。

牙某的48%,不是对逝者的苛责,而是法律在一条断裂的因果链上,标出的那个属于他自己的刻度。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