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热潮中,27名农民工在儋州H基湖畔新城项目完工后陷入艰难讨薪。本应优先保障的农民工工资,经两级法院审理被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由并无偿付能力的分包公司担责,而掌握530万元专项劳务费的总承包国企未被判定直接支付。两年维权之路,凸显了农民工面临的实际困难,也让“做工给钱”这一基本契约原则的实现备受考验。一、合作起疑:国企项目下的合同签署波折2022年8月,经朋友介绍,廖某带领H生公司农民工班组进入儋州H基湖畔新城D区项目施工。L筑公司负责人冯某杨某表示,项目总承包方为H建公司,相关合同将与这家国企签订。基于对国企项目的信任,农民工们承接了钢筋工程与叠合预制板安装劳务,但后续遇到了合同签署等方面的困难。施工期间受疫情冲击,2022年项目总产值不足百万元,H建公司仅支付45万元工程款。为让农民工春节拿到工资,廖某不得不贷款垫付。更令人不安的是,双方约定的正规合同始终未加盖H建公司公章。2023年项目经理杨某承诺追加支付2022年15万元劳务费,需要H生与其继续合作,并要求H生公司先缴5000元投标保证金用于H建公司,国企必须走招投标,签合同走流程所走流程程序,公司按要求公对公汇款后,合同盖章之事却被一再拖延。2023年4月至88月16日,H建公司五个月未支付任何劳务费,工地因资金断裂停工,且项目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未完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执行。9月,杨某离职,H建公司派遣陈某接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池某。为推进复工,H生公司在H建公司未补签合同的情况下,与L筑公司签订复工协议,但H建公司始终以“走流程”为由拒绝完善手续。同年11月,因H建公司无力支付材料款,项目再次停工。多个劳务班组向儋州市劳动监察机关反映情况,劳动部门多次向H建公司下达整改指令,1月27日儋州市劳动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会形成《劳务付款方案》,明确H建公司支付85%农民工工资,并有池某、陈某签名确认。然而,H建公司未按约定比例付款,H生公司被迫垫付剩余大部分工资,并且现欠十几万农民工工资。2024年工程持续停滞,H生公司多次要求H建公司完善合同并结算,但只收到未盖章的合同文本。直至8月,2024年8月,儋州市政府为推进“保交楼”,H建公司、儋州H通置地有限公司与L筑公司签订协议,明确H建公司需支付530万元劳务清包费用,其中包含H生公司的农民工工资,该笔费用已纳入H通公司与H建公司的总工程款结算范围。但结算工作直至10月才有所进展,且结算中叠合板项目名称被改动,H建公司后续在沟通中以此作为理由之一。


二、维权碰壁:劳动纠纷被转成合同之诉2024年1月26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H建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其拖欠27人工资1683186元,要求1日内支付2023年1月27日前与劳务班组达成付款计划,并提交整改报告,否则将面临罚款及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H建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工资仍拖欠。协商无果后,H生公司于2025年1月向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H建公司、L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92615.95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5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庭审中,H生公司提交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证据,证明与H建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然而,H建公司辩称与H生公司无合同关系,付款仅为代付;L筑公司亦主张非合同主体。一审法院竟采纳抗辩,判决L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H建公司仅返还5000元保证金,最终按普通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判决。H生公司与L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H生公司补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解协议初稿、《往来询证函》等关键证据,其中H建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往来询证函》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欠1986346.82元。二审法院曾裁定责令H建公司提交付款凭证、内部审批文件等关键证据,但H建公司未予提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H建公司与H通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显示,H通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已按协议约定分批次向H建公司支付劳务及专业分包工程款,其中2024年11月29日支付150万元、12月支付200万元,剩余180万元因未按时支付,H建公司已另行起诉H通公司追索。H建公司已实际收取大部分专项劳务费用,但H生公司所涉农民工工资未获足额支付。2025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H生公司与H建公司无事实合同关系。这一结果使得农民工们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他们虽握有多项证据,但因合同形式要件问题,导致其向总承包方追索工资的诉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三、核心争议:事实与判决的巨大鸿沟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院将相关诉求定性为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而原告方H生公司认为,这与其主张的、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H建公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担相应责任的诉求存在差异。原告方认为,该条例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所负的责任,在本案判决中未能得到支持。
从事实层面看,H生公司主张其与H建公司存在实质联系。其一,H生公司曾支付投标保证金,H建公司予以接收并同意返还;其二,H建公司曾通过对公账户向H生公司支付款项,用途注明为劳务相关费用,并接收了相应发票劳务费专项税票;其三,H建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曾参与协调并签署相关付款方案;其四,后续达成的《甩项协议》明确了H建公司需支付包含相关劳务在内的费用,但款项未付。而H通公司作为款项支付方,已按协议进度向H建公司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H建公司虽具备相应的资金条件,但相关工资款项未被及时支付,27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因此被长期拖欠。
此外,原告方指出,劳动监察部门曾就欠薪问题向H建公司下达整改指令。同时,原告方提及,同一项目中的其他班组通过不同方式获得了工资支付,而H生公司方面认为其自身情况未获同等处理。H建公司在项目过程中存在拖延签订合同、未按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工资等情形。原告方认为,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其维权过程面临困难。

四、结语:筑牢制度保障,让工资支付落到实处
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劳动者权益与社会公平。国家明确总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责任,旨在保障“劳有所得”。本案中,27名农民工的工资已纳入项目劳务费用,却因合同形式问题被拖欠。
在当事人看来,若此类争议主要被定性为合同纠纷并侧重形式审查,可能影响对项目实质及法定义务的考量。劳动监察机关的行政认定是重要参考。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各方市场主体应诚信履约,共同维护良好秩序,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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