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个 17 岁的准高三男生,在学校里从教师公寓楼顶坠了下去。抢救了 20 多天,孩子还是没了。
父母把学校告了,索赔 170 多万。这起发生在南通通州区西亭高级中学的意外,随着 2026 年 10 月 16 日,该案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庭询,再次把校园管理的权责界限推到了公众眼前。
悲剧发生在 2025 年 7 月 11 日中午。当时正值新高三暑期返校期间,租住在校内教师公寓 402 室的学生小天放学回宿舍,发现房门被反锁,陪读的长辈带走了钥匙。
情急之下,小天搬来楼道里的木梯,踩着梯子钻出半开的天井盖板爬上楼顶天台,试图从天台翻进自家阳台,不幸失足坠楼。
经全力抢救,孩子在 8 月 5 日还是停止了呼吸。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明确排除了他杀和轻生,定性为意外坠落。
2026 年 7 月 30 日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已满 17 周岁的高中生应当清楚攀爬高处的致命危险,其冒险举动超出了校方正常的预见能力和防范范围;租房属于家长与退休教师的个人约定,一审法院认定校方无过错,驳回家长索赔请求,判决学校支付 40 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很多人以为事情到此尘埃落定,但二审庭审中出示的一组现场勘验数据,引发了新的专业分歧。公安机关勘查记录显示,事发楼顶女儿墙净高仅有 55 厘米,上方虽拉有一道铁丝,但铁丝距离矮墙只有 12 厘米,整体阻隔高度不过 67 厘米。
依据现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规定,上人屋面临空防护栏杆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1.1 米,但该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双方就此规范是否适用于这栋老旧教工公寓存在争议。
家属律师认为,校内教工宿舍公共天台处于校园物理封闭空间内,天窗没锁、木梯长期摆放、围墙偏低,构成了安全防护短板;校方则坚持该天台并非供学生活动的常规功能区,属于非正常侵入,不应按常规活动标准苛求校方。
另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分歧,在于那笔 40 万元补偿款的性质。从法律规定来看,无过错条件下的自愿补偿基于当事人意愿,属于社会救济与人道关怀,不能将其反向推导为学校自认有错。
倘若二审改判认定校方存在过错,这笔款项可依法折抵赔偿金;若二审维持原判,该 40 万元补偿款按一审判决履行。
这场官司的分量,早已超越了金额本身。它呈现出的核心症结,是校园物理安全设施的防范标准该划在哪里,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危险认知与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权责划分。
目前二审法院已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这起案件对未来类似校园意外的权责界定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晒图笔记大赛
参考来源:澎湃新闻,2026-10-16:《江苏南通一准高三学生校内坠楼身亡案二审,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成庭审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