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之文拒绝原谅:多场演出因举报泡汤,我也要让他头疼!泰安吾悦广场,朱之文演出服换好了,人站在后台等着上场。主管部门的人走进来,丢下两句话:审批没完成,舆情风险大,当场叫停。
这段时间再聊起朱之文多场商演接连取消的事,其实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演出行业里一个没人太在意的小漏洞。大衣哥穿着演出服攥着话筒站在后台,台子搭好了,观众坐满了,音响也刚调试完,就因为一通匿名举报,说他是 “劣迹艺人”,演出当场就被叫停。
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级文旅部门给他发过正式处罚,也没有官方机构给他扣过这顶帽子,可就这一句没实据的话,十几场筹备了半个多月的演出,说黄就全黄了。
很多人可能觉得主办方太胆小,其实换个角度想,主办方算的是最实在的一笔账。要是顶着举报把演出办了,万一网上舆论发酵,场地费、宣传费、票务纠纷这些损失都得自己扛,搞不好还要受监管牵连。
直接取消的话,最多赔一笔违约金,反而省事省心。说白了,举报人赌的从来不是自己占理,赌的是主办方不敢冒这个风险。
这里藏着一个挺矛盾的规则错位。早在 2021 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就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劣迹艺人的评议要由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程序启动,不设立社会举报渠道。
背后的道理很清楚:行业自律的评判,不能被匿名的、无凭据的举报牵着鼻子走。可现实里的举报根本没走行业协会的渠道,直接绕开规则,打到了地方文旅部门和主办方那里。
更现实的问题是,国内至今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劣迹艺人信息名录可以查询,地方部门接到举报,既没有统一标准可对照,也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核实清楚,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先叫停演出最稳妥。
朱之文毕竟是有国民度的歌手,受了委屈还能站出来说要起诉,能攒着举报记录、演出取消的时间线、主办方的证言去讨说法。但整个商演行业里,更多没名气的小演员、地方乐队,遇到这种匿名举报,可能连发声的渠道都没有,只能自认倒霉。
当举报不需要实名、不需要附证据、也不用承担任何后果,它就不再是公众监督的工具,更像谁都能随便开的冷枪。今天能用来搅黄朱之文的演出,明天就能用来挤兑同行、打压竞争对手,到最后坏的是整个行业的规矩。
更值得琢磨的是,举报和维权的成本差得太远了。举报人打一通电话只需要几分钟,花几毛钱话费,可朱之文要证明自己不是劣迹艺人,得收集证据、做公证、来回跑法院。之前他起诉一名长期网暴他的网友,前前后后打了两年官司,跑了三趟外地,开庭才第一次见到举报人。
别人随便往你身上泼盆脏水,你得花好几年的时间和精力去擦干净,还不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结果。这次朱之文说 “不接受道歉,也要让对方头疼”,不是他突然变强硬了,是好好讲道理没人听,按流程澄清没人信,逼到最后只剩走法律途径这一条路。
这件事最核心的问题,是该谁核实的责任搞反了。一场手续齐全、正常备案的商业演出,能被一个匿名电话直接叫停,自证清白的压力全甩给了被举报的艺人。
按常理说,谁主张谁举证,说别人是劣迹艺人,就得拿出对应的事实依据;收到举报的部门和主办方,最起码也该给当事人一个解释申辩的机会。可现在的逻辑完全反过来:只要有举报,先停了再说,你觉得冤枉就自己去打官司证明。这不是规范的管理,更像是怕担责的风险甩锅。
朱之文的遭遇,本质上暴露了演出审批与承办环节的制度短板。匿名举报的极低门槛,和被举报者要承担的实际损失完全不对等。长此以往,不仅会催生恶意举报的歪风,连正常的公众举报渠道的公信力也会慢慢被消耗。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靠当事艺人通过个人诉讼维权,得从流程上补全漏洞。比如在收到举报和作出取消演出决定之间,设置最低限度的核实程序;举报应当要求实名并提交相应依据;作出暂停或取消决定前,告知被举报方并给予申辩的渠道。
如果不实举报造成了实际损失,也该支持被侵权方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只有把举报的边界和责任划清楚,才能让举报回归监督的本职,也才能真正保护每一个合规从业者的权益。
参考信源
新华社 2021 年 2 月《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发布》相关报道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朱之文相关名誉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