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80岁老人唯一的女儿车祸身亡,两人年纪大了没有收入来源,起诉肇事司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当时判决支付老人5年生活费7万余元。10年过去了,老人的生活费花的差不多了,于是再次起诉索要5年生活费。考虑多方面因素,判决肇事司机再次支付5年生活费7.6万余元。肇事司机不服:都过去10年了,事故早就处理完了,不能针对一件事再次起诉。
来源:逐浪新闻
2016年1月周某开车和项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对此次事故有责任,而且项女士不幸离世,周某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项女士上边有老人,项某和刘某,事故发生时已经80岁了。项女士是他们唯一的女儿,孩子一走,两人的生活没有了保障。
项某夫妻俩就是村里的老人,没有退休金和养老金,平时就是由女儿管。这下女儿走的突然,他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既然周某是过错方,发生了这起事故,他就应该承担责任。项某夫妇只好把周某起诉,除了要求他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还要他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
项女士是独生女,要是她还在的话,项某夫妇的晚年生活就是由她负责的,这是法定义务,必须赡养老人。
项女士不在了,老人没有人抚养,没有生活来源,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只能由周某负责了。好在周某车辆有保险,判决周某和保险方共支付项某夫妇5年生活费7万余元。
项某夫妇虽然说失去了女儿,心情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两人坚持锻炼身体,平时没啥病,保养的很好。
80岁了状态还是很稳定,身体没病没灾的,没啥大的花销,靠着这些钱过了10年。眼见10年过去,兜里的钱所剩无几,俩老人还要继续生活,需要又将周某起诉了。
项某夫妇钱花完了,没人管了也不行,就要求周某再支付5年的生活费。
周某接到起诉书,人都懵了,事故都过去10年了,居然还能有后续。当时钱也给了, 事故都处理完了,官司也打了,总不能要管他俩一辈子吧。
周某和保险方提出异议,认为事故早在10年前处理完毕,项某夫妇针对该事件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而且,法律规定对于75周岁的老人只需要支付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周某已经支付了5年,再次要求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可是最后的判决出乎意料,要求周某和保险方再次支付项某夫妇生活费7.6万余元。
该事件中,针对周某提出的两点异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当时判定周某支付5年生活费给项某夫妇,只是定型化的预估,并不等于一次性买断。只要老人还健在,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就可以要求再次支付。
哪怕过去10年20年,只要老人健在,项女士的抚养义务就会存在,那么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就要继续给。
这不属于重复起诉,而是持续性的问题。周某的侵权责任不会因为时间过去了很多年就清零了,项某夫妇的生存问题才是底线。
项某夫妇就项女士一个孩子,要是周某不再支付生活费,就相当于让老人自生自灭。法律从来没有说过75岁老人只能支付5年,只不过是推断性的年份,所以周某这笔钱必须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