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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上海!父亲过世后,继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还索要房屋使用费?法院判了!

相伴十余年的老伴离世

九旬继母遭继子起诉腾房

还被索要房屋使用费

户口落在屋内

老人搬走将无处可去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继母与继子对簿公堂

张老伯与王阿婆是一对再婚夫妇。婚前,张老伯育有女儿张巧(化名)和儿子张斌(化名)两名子女。

两人在2009年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的这套房子则是2006年以张老伯、张巧父女的名义购买,初始登记在两人名下。2015年,张老伯通过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将其产权份额作价77万余元出售给了了儿子张斌,并约定一双儿女就涉案房屋各占50%份额,随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一起在涉案房屋生活了10余年,之后两人搬到了养老院生活。期间,因为双方协商更换养老院,王阿婆先行返回了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则在养老院一直生活至2023年初去世。

张老伯离世后,继子张斌要求继母王阿婆搬离涉案房屋,但王阿婆拒绝。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张斌遂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继母王阿婆诉至法院。

对此,张斌的说法是:涉案房屋是自己向岳父母借钱后出资购买的,父亲张老伯仅是“代持”。2015年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后自己即是合法产权人。张斌认为,继母王阿婆在父亲去世后无权继续居住,要求其立即搬离,并按月标准支付近年来的房屋使用费。

而这边,继母王阿婆则辩称:涉案房屋是老伴当初追求自己时,为结婚购买的婚房,购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婚后共同居住于此,自己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屋内。其本人对于2015年产权变更至张斌名下这一情况并不知情。王阿婆称,老伴去世后,张斌拿走老伴抚恤金时,曾明确表示用其应得的抚恤金抵扣房屋水电等费用。如今自己年事已高,希望保障其生存居住权利。

在法与情之间寻找平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儿子张斌是否有权要求继母王阿婆搬离涉案房屋。

关于张老伯与张斌代持关系的主张,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老伯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产权,原告主张代持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即便购房款由原告实际出资,也可能存在借贷、赠与等多种可能,不能当然认定为代持。

2015年的产权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需向张老伯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原告自认并未支付。因此,张老伯去世后,其遗产中可能遗留对该转让款的债权尚未处理完毕。同时,如张老伯系将产权份额赠与儿子张斌,张斌在张老伯去世后,更应对张老伯生前即长期实际居住于房屋内的配偶即王阿婆的居住问题进行妥善安排。

关于继母的居住利益,法院认为,王阿婆是张老伯的配偶,在该房屋内长期稳定居住了10余年,该房屋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张斌在父亲去世后,对继母虽无扶养义务,但也应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并妥善安排王阿婆的居住问题。在张斌未分配父亲遗产、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径行要求继母搬离,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作者|季张颖杨婷张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