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带2万多块到山上赌博,拿出2000块放赌桌上,另外18200块则藏在胸罩里,岂料,警方突击抓赌,认为女子胸罩里18200块也是赌资并予以没收,女子不服,称这些钱是别人还她的钱,还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
按常规思路,进了赌窝被当场拿下,拘留、罚款都认了,怎么反倒在钱上较起真来?甚至敢直接和办案部门打官司?
事情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2023年12月25日晚上,昆明高铁站附近的隐蔽山林里,一处流动赌局正玩得热火朝天。女子普某跟着朋友赵某摸黑上了山,手里揣着厚厚2万多元现金,打算跟着凑个热闹。
俩人刚到位,把2000元挪到桌面上参与骰子比大小,剩下的大头18200元则被普某贴身藏进了内衣里。
还没等她多扔几把,伏击的便衣民警直接包抄了整片树林,现场几十人连人带钱被查获。
在现场处置中,执法人员把赌桌上的现钞和普某贴身揣着的18200元全部清点扣押。紧接着,普某领到了行政拘留10日加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和罚款,普某一句没吭,全盘接受。唯独对那18200元被列为赌资全额没收,她坐不住了。
她的辩解听上去很有针对性。她对办案人员改口主张,桌面上的2000元属于同行的赵某,而贴身的18200元是赵某当天归还给她的私人欠款,既然是私有合法财产,执法单位就没权利扣下。
面对复核无果,她索性一纸行政诉状把公安机关递上了法庭,坚决主张返还这笔钱。
说白了,普某这种操作,无非是想用“民事借贷”的外壳,给非法款项披上一层防火衣。生活里有些参与非法活动的人,被查时也爱把随身巨款说成是买菜钱或借款,企图钻个空子。
问题是,行政诉讼真能按这种口头说法来走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行政审查流程里,执法方出示了最核心的证据链:当晚第一次审讯笔录中,普某与赵某口供吻合,都承认整笔钱是一同带进山头作为赌博储备本金的。
反观普某,在庭审期间坚称这笔钱是偿还欠款,却交不出任何欠条、流水转账凭证或者合规的第三方见证。
依据行政诉讼法律原则,原告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必须针对反驳理由提供实质凭证。如果仅仅靠上下嘴皮一碰就能给现场查扣的现金改名换姓,那任何违法现场的资金追缴都会沦为空谈。
我觉得,这类案子最值得留意的,不是普某把现金藏在身上的滑稽举动,而是执法层面对于资金链条的准确定性。
打击流动野外涉赌窝点,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彻底切断资金流转。倘若只没收摆在明面上的零头,而把当事人带进窝点、事前预备用于投注的后备资金轻易放走,等同于留下了随时死灰复燃的资本。
法律并非只要进入赌博场所,随身携带的现金就一律推定为赌资。本案是因为普某最初笔录自认这笔钱款是上山参赌的备用本金,结合证据链,法院才认定属于赌资。
法院最终给出了定论:认定执法机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普某没有相反的扎实证据来支撑借款主张,直接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某这起官司不仅一分钱没要回来,还给自己上了一堂代价不小的法治公开课。
信息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相关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