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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一名女子选购窗帘时认识窗帘店经营者。双方添加微信后,对方多次发送暧昧信

云南昭通,一名女子选购窗帘时认识窗帘店经营者。双方添加微信后,对方多次发送暧昧信息。两个月后,窗帘店老板来到女子家中,二人饮酒后发生性关系,随后对方离开。

事后女子自述饮酒后意识断片,醒来后认为自身遭受性侵并报警。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女子不服,先后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结果均维持原决定。目前,女子已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事情发生在2026年。40岁有余的汪羽是化名,居住在云南昭通某县县城。1月,汪羽换窗帘时认识了经营布艺店的蒲某。两人加微信后,蒲某数次提出到汪羽家中吃饭、聊天或留宿,汪羽此前曾拒绝。

3月6日晚,蒲某到楼下后,汪羽让蒲某上楼,两人在客厅喝酒。汪羽后来称,饮酒十多分钟后出现头晕,多次要求蒲某离开,还录下了一段3分21秒的对话。

3月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汪羽醒来后发现蒲某已经离开,因身体出现异常感觉,随即联系朋友并报警。警方随后安排检查。

3月24日的鉴定意见显示,相关检材中的DNA与蒲某血样基因型一致,这成为确认双方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客观依据。但这只能说明关系确实发生过,不能单独回答是否违背意愿。

4月7日,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汪羽申请复议后,5月5日结果维持;汪羽又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复核,6月11日仍维持原决定。

此后,汪羽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监督审查真正要看的,是原来的证据收集、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是否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发布的检例第243号提供了另一种观察角度。2021年10月30日,孙某某与李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共同饮酒,之后发生性关系。

次日凌晨,李某某报警称醉酒后遭强奸,公安机关最初立案。案件随后出现异常线索,检察机关参与研判,核查户籍、通信、住宿和出行轨迹,发现所谓李某某的“姑姑”“姑父”并无亲属关系。

继续追查后,办案机关查明三人在2021年6月至11月间跨5省8地实施8起诬告陷害,其中4起伴随敲诈勒索,共计23.7万元。孙某某涉嫌强奸案随后被依法撤销。2023年1月17日,三人因诬告陷害、敲诈勒索分别获刑。

另一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件同样说明客观证据的重要性。李某长期否认投放药物和性侵行为,但公安机关破解电脑硬盘后发现相关影像,又调取医疗用药记录、监控和多名被害人陈述。

证据最终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曾利用药物使被害人陷入昏迷状态后实施犯罪。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20年7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看,结论并不复杂。允许异性进门、一起喝酒、没有激烈反抗,都不能自动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和单方陈述,也不能自动完成刑事证明。

汪羽案真正需要核实的,是饮酒数量、酒精检测结果、录音完整内容、双方聊天记录、蒲某离开时间以及汪羽当时的意识状态。

判断此类性侵类案件,需要依据现行法律与完整证据链,司法实践早已摒弃早年简单以 “半推半就” 认定是否自愿的陈旧判断思路。

截至公开报道能够确认的阶段,汪羽已经启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但最终监督结果尚无权威公开结论。悬念也就在这里,3月6日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仍要看能够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最终如何呈现。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