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邓女士住进一家酒店,房间是loft改的上下两层。夜里她拿着水壶去卫生间接水,路过时撞松了墙上一幅装饰画,摘下来一看,画后面根本不是墙,是空的,里头还有一道楼梯。前台说是留着装热水器的地方,当天给她换了房。第二天中午退房她写了条差评,主管随即找上门,说房费可以全免,条件是那条差评得删掉,她没答应。
主管开这个价,买的就是她那句话,房费那点钱,也就几百块。
一条差评挂在订房平台上,后面订房的人点开就能看见楼层和房号。
她那趟入住是凌晨办的,人困,行李一放就想烧水,水壶拿到卫生间去接,走过去肩膀蹭到墙上那幅画,框子歪了。
她没走,回头多看了2眼。
敲了两下,那声音不对,墙后面听着是空的。
装饰画摘下来,露出来的不是墙体,是一口洞,洞里有台阶,通到哪她不知道,也不打算进去看。
换谁也不敢往里走1步的。
前台那边回得挺快,就回了一句那是放热水器的地方,房间马上给您换。
loft改的房子比普通客房多一层结构,楼梯、挑高、夹层这些,订房页面上不写,办入住时也不说,更没人提过房间里还有这么个地方,客人进去两眼一抹黑。
第二天中午退房,她把这段写成差评,不是要讹谁,就是让后面订的人知道。
差评挂出去没多久,主管就联系上她,条件是房费全免,前提是删评,还说已上报整改。
邓女士就回了一句不删,别的没谈。
她自己讲得很明白,房间是复式改的,入住前没人告诉她里面还有别的名堂,补偿她认,可评价是真实感受,我认。
补偿和删评是两回事,酒店捆在一起谈,等于拿该退的钱换客人闭嘴。
1分钱办2件事,算得真行。
不过记者后来又打了一遍电话,也看了差评底下那条公开回复,工程部和客房团队已经全面排查,画框后面加装防护,写得挺像回事。
可是电话那头的人说前几天在休假,整改进度不清楚,还是那句放热水器用的。
还补了一句,客人要是怕撞上这间房,打个招呼就能绕开。
这句话才是要紧的,能绕开说明酒店清清楚楚知道是哪一间,知道了办入住时不说,等客人撞见再说,说不过去。
网上有人猜这夹层当初是不是为了躲检查留的,也有人问早干什么去了,这两种说法都没实据。
有一点跑不掉,问题在于整改是差评之后才有的动作。
酒店这边算的账很简单,房费退掉,事情翻篇,它敢这么算,但根子上是法律在没出事时确实只给到这一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要害在健康严重损害,邓女士没摔没伤,楼梯是在画后面看见的,二倍以下那笔钱一分也要不着,上限就是房费。
掏房费和掏赔偿是一回事,掏了还能换一条差评消息,这笔账谁都会算,我服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不用先讲合同,也不用证明酒店骗了谁,只要场所有没处理好的危险并且伤了人,责任就落下来。
可它一样是事后才启动的,客人夜里摸黑走到画跟前,脚下一空摔进夹层那才叫损害,没摔之前落到钱数上还是零。
法律只在人摔下去之后才给钱,不摔就只退房费,酒店掏的就是它本来该退的那笔,一份钱堵了嘴,还把退款用成了封口费。
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
这条约束的是平台不是酒店,评价体系是给后面的人做参考的,酒店拿钱换客人删掉,这属于从源头把参考抹了。
还有个细节被忽略了,酒店要是觉得差评不实,走平台申诉就行,它选择掏钱恰恰说明写的是真的。
掏钱本身就是自认,将来有人在那间房出事,这条记录都能拿出来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还写着,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监督权不是酒店能拿钱买断的,买断的只是一次开口,下一个住进去的人照样能说,照样能看见提醒。
那间房还有一层没人追问,loft改的夹层带楼梯属于动了建筑内部结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要过消防安全检查,现在挂在网上卖,要么是过了,要么是没报。
这2种,哪种都该有人查。
网上骂声一片,骂的是酒店捂,要紧的还是那句能绕开,知道是哪间房却不提前讲,全是事后补救。
邓女士坚持不删,留的不只是自己的一口气,是下一个订这间房的人能看到的一条提醒。
要是酒店开口给的是十倍房费,你删还是不删?
信息来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