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43岁离婚女子认识了一已婚男董事长,两人关系发展迅速,生了一对龙凤胎。可男子拒绝认子,现在孩子三岁了,还因为落不上户口陷入困境。女子拿亲子报告去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亲子关系成立。但男子说自己根本没做过鉴定,还说孩子是试管婴儿,与自己无关。这事经过了两审,都推定孩子就是他的。来看法院判决的依据。
袁女士今年43岁,她的一对龙凤胎儿女今年3岁,一直是她一个人在抚养,孩子爸爸不但没尽过责任,甚至一直否认孩子是他的。
在2021年11月,袁女士去一家公司找自己的校友,机缘巧合下认识了男子张某。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法人、董事长。
两人是南通老乡,就加了联系方式开始交往。
据袁女士说,起初她就跟张某说自己离过婚,后来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无意间袁女士才得知真相,张某是个有家室的人。
她非常吃惊,提出和张某分手,可张某不愿意分。
在2023年5月份,袁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把这事告诉了张某。
这个消息可把张某吓到了,他坚决不同意袁女士生下孩子,袁女士没听他的。
在2024年1月,孩子出生了,是一对龙凤胎,出生证上父亲一栏写的是张某的名字。
自从孩子出生后,张某就一直没承认孩子跟他有关系,也从来不抚养孩子。
为了让张某承认,袁女士给两个孩子做了DNA鉴定。结论是,支持张某是这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可有报告也没用,张某就是不承认。
孩子一天天长大,眼看该上幼儿园了,可没有爸爸到场确认,连户口都落不上。
2025年1月,袁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拿着报告,把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他和孩子的亲子关系。
法庭上,张某抗辩,说袁女士怀孕的事间跟他无关,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他还拿出了一份2022年11月的《助孕协议》,想证明袁女士是通过试管受孕的,跟他没关系。
对于袁女士的那份DNA报告,他完全不认可。他说自己从未去做过鉴定,从未提供过检材,报告内容是袁女士自述的。
这种情况,法庭应该采信谁的证据?应该怎么判呢?
袁女士提交的证据里,有他们的聊天记录,里面多次提到讨论子女性别、取名的内容。
张某得知袁女士怀孕后,虽然多次说不要小孩,但却在2023年7月,要求袁女士出具一份保密保证书。
这些充分表明,双方有过比较明确的生育意愿,张某对袁女士备孕和怀孕过程完全知情。
至于张某说的试管助孕,只能证明签过协议,张某没有提供确凿证据,就不能证明袁女士实际做了试管。
可袁女士却拿出了诊疗记录,对此做了解释。
还有,张某虽然不承认袁女士的报告,但自己又拒绝做关系鉴定,这点对他自己非常不利。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预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认定确认方主张成立。
法庭审理认为,对袁女士的主张,张某没能提交相反证据,自己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袁女士提供的出生证明,聊天记录,诊疗资料,单方亲子报告等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亲子关系成立的可能性明显更高。
再考虑两个孩子已经出生,确认亲子关系有利于落户口,保障抚养和后续的成长。
法院最后推定,袁女士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张某主张裁判不能脱离医学事实,主动申请做亲子鉴定,袁女士同意。
结果张某没有按期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只能退案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担任不利后果。
张某一审拒绝鉴定,二审又不缴费,导致关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查明。他自己要承担这个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某自己拿不出反驳的证据,却要求对袁女士怀孕过程的项目鉴定,完全不合理,更没有必要,没有得到法院准许。
最终,2026年7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和袁女士的婚外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孩子却是无辜的。
目前,张某仍然不配合到现场给孩子落户口,两个孩子快满3岁,还在面临无法入园,无法办医保的困境。
对这起事件,你怎么看?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