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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还有个地方顶级幽默。 法官认为,被害人手持尖刀威胁和殴打、拉拽扯坏女方的衣裤,女方欲驾车逃离,被害人爬上汽车前机盖,这时候被害人暴力行为就终止了,所以女方不构成正当防卫。 法官的意思很明白,这时候被害人已终止了暴力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防卫的紧迫必要。 可法官们有没有想过? 如果 ​

判决书还有个地方顶级幽默。法官认为,被害人手持尖刀威胁和殴打、拉拽扯坏女方的衣裤,女方欲驾车逃离,被害人爬上汽车前机盖,这时候被害人暴力行为就终止了,所以女方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官的意思很明白,这时候被害人已终止了暴力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防卫的紧迫必要。可法官们有没有想过?如果女方不启动车辆驾车逃离,让男方扒开车门上车再次接触到女方,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尚未发生的,就算没有发生。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即便在男方已停止暴力行为,爬上汽车前机盖阻止女方驾车逃离,法官也应该考虑到男方一系列阻止行为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啊!!是不是女方不启动车辆、待在原地,等男方打开车门上车再次接触到女方、再次对女方实施殴打行为,女方才算正当防卫?何况,判决书还认定,男方爬上汽车前机盖,是自己把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了危险当中。综合以上,定故意杀人罪合适么?恐怕连法官们都应该明白,都应该心知肚明,女方不是奔着非法剥夺男方的生命权的目的而启动车辆驾车逃离的,她是因为恐惧!!